在开发商交房时,业主需要交纳“住宅维修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但是真要发生房屋漏水、电梯停运等紧急状况,申请“住宅维修金”用于维修的手续十分繁琐,难解燃眉之急。对此,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昨日正式印发实施,规定六种情况可申请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种情况包括: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应急维修资金也有“双2/3”限制吗?
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双2/3以上业主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1.申请、批准或备案、付款。申请材料也大大简化,只需提供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不管怎么办?
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特别紧急情况下资金多久到账?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同意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特别紧急情况下,应在接到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按此计算,申请应急维修,可以最快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物业房管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市住建委专门公布了投诉邮箱bjwyjb@163.com,对群众、企业举报的不按规定履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职责的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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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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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为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09(1)五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房屋过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能取出不能取出。房屋过户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过户到新业主名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情况下能取出房屋因拆迁或其他原因灭失。如何查询自己账户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持查询卡到交存银行的网点自助终端查询或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服务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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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及列支, 哪些业主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08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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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部门办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1-2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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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有哪些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6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本条例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续交。省建设行政主菅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