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则共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东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案情简介:
三x公司是一家以生产经营不锈钢复合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允许分期注入,孙x、李x系该公司股东。2001年3月、7月,经两次验资,三x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万元。在两次验资后,孙x、李x均于短期内共同抽回出资,累计达27.2万元,致使三x公司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出资进行经营。在第二期验资时,两人还共同将三x公司资产中的17.8万元充作应由两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两股东通过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支配,虚假出资45万元,实际出资仅5万元,三x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公司人格实际未独立。
孙x、李x在明知履约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利用三x公司形式上独立的人格,于2002年11月与xx机械厂签订了承租场地、房屋及生产设备总计租金100万元的租赁合同,致使合同中止履行后原告至今无法实现大部分合同债权,利益遭受严重损害。问:xx机械厂能否要求三x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孙x、李x两股东上述行为的性质均为虚假出资,导致三x公司实际未具备以独立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资格,依据《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三x公司应支付xx机械厂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xx机械厂可以要求股东孙x、李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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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意思的自治原则共同制定的公司以及股东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公司章程一经签署,其效力就及于公司和所有股东,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之间的协议。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其他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不按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出资的股东从何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虚假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基于对公司章程的违反,依据合同生效的理论,公司章程一经签署立即生效,因此无论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纠纷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发生在公司设立成功之后,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间届满时未如实缴纳出资,即可提起违约之诉,虚假出资的股东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别的股东可以要求强制退股吗
不能。公司法的基础理论认为,投资人一旦向公司缴纳(包括认缴或实缴)出资而成为公司股东后,基于资本维持原则,便不能撤回出资;股东若需退出公司,只能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相关知识:股东退股有几种情形
1、某股东退股,由其他股东接收。这种情形不需做清算,而是根据公司净资产情况做转让所得与损失处理。
2、股东决议,不继续经营企业。那么企业要做清算。
企业做清算要请中介机构出具清算报告,目前大多税局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适用破产会计的处理方法。
清算的资产所得,首先用清算费用,然后是职工工资保险费,有剩余的进行债务清偿。最后有剩余的由股东按比例分配。如果分配大于初始投资,还会涉及所得税的计缴。
股东退股的法律可行性
(一)《公司法》明文规定的股东退股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以及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股东在相应情形下所享有的退股权,这种退股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为一种法定权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股东享有当然的退股权。
(二)股东是否享有协议退股权
如前所述,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和公司有权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协商处分该权利。
因此,股东可以与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退出股东身份,退回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
(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关于股东不得退股的禁止性规定。
由于法无禁止,因此,股东和公司可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内自由处分其股东权利。
(四)股东协议退股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公司法》禁止公司抽逃出资,但股东退股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包括: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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