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设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53:23 271 人看过

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不仅是保障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论不绝于耳,目前理论界存在取消论与完善论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笔者以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不仅是保障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加强和改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需要科学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

一、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尽管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民事执行权权力属性的认识大相径庭,但均承认其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公权力。在我国,民事执行权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行使。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正是由于国家权力与生俱来的侵略性、扩张性与腐蚀性,因此从最一般的角度而言,对犹如洪水猛兽的国家权力,无论其大小与性质都必须加强监督,否则权力就可能成为脱缰之马,异化成侵害国家利益与国民权益的工具。这是一条简单、永恒的并且为无数经验事实所证明的道理。

就民事执行而言,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既可直接采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性措施,又要对执行中止、执行和解、执行异议等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因此,执行主体同时具有程序事项与实体问题的决定权。可以说,执行权力相当大而且集中,并且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因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颁发的《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监督和指导之下,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明定其具体方式为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进行纠正或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但这种监督仍然是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一种自我纠错与自我监督,我们承认其确实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就总体而言其效果是大打折扣,是难以令人信服的。理由首先在于这种监督仍然是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其次熣庵肿晕壹喽交制本身也远非完善:一是监督职责、范围不明确。《执行规定》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纠正下级人民法院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但对违法、错误的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范,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实践中的混乱。二是监督程序不明确。高级人民法院以何种形式、方式、程序来纠正下级法院的执行错误,对于哪些情形适用裁定、决定均语焉不详。执行实践也同样证明,这种方式监督的实际效果也是差强人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9日 1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民事执行相关文章
  • 执行监督的检察院作用
    检察院应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如下:1、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2、对法院所作裁判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运用执行监督权查处具体案件的问题。对于具体案件的查处,笔者认为,首先态度要坚决。监察室和审判监督庭要站在讲政治、讲党性和维护国家法制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负起责任。克服各种思想障碍,排除各种干扰,采取有力措施,行使好执行监督权。对于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案件、重点人要不等不靠,自己动手处理。动真的,来实的,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不空喊,不手软,坚决查处,以儆效尤;其次,措施要严厉。有举必查,查清必处,处必
    2023-07-03
    118人看过
  •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有权利进行法律监督债务纠纷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程序有权利进行法律监督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里的“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它不仅包括法院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而且还包括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行为。虽然从性质上说,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与非诉讼行为是有区别的,二者在实行的方式上也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活动,都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审判权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还包括调查权、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主体性权力相关联的权力,这些权力不能离开纠纷解决权而独立存在,纠纷解决权也难以离开这些关联性权力而单独存在。无论是主体性权力还是关联性权力,都属于法院依法产生的审判权能。只要是法院的审判权能,它都会对当事人以及社会上的其他相关人产生实际的影响,因而都要公正地行使。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
    2023-06-04
    475人看过
  • 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有什么问题?
    一、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有什么问题?(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队伍力量薄弱1、目前仍然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长久以来,检察机关一直存在这注重公诉、侦监、反渎等部门刑事案件的办理,对民行部门的重视不够,在人员配置时,总是将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好的人员放到公诉等刑事办案部门,并且在人员数量上予以保障。而民行部门由于案件数量不稳定且案件数量较少,故而,在人员数量以及素质方面也相对薄弱。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束缚了民行部门工作的开展,并且也制约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2、精通民行业务的人员匮乏。民事行政检察涉及的法律范围非常广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包含其中,因此,能在民行部门胜任的,必须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力和经验的。就目前来看,检察机关中这类人员相当短缺,虽然检察人员几乎都是受过法律专业学习,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但是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还是以刑事案件为主,擅长民事业务和有经验的人员较少,即便是有从
    2023-06-18
    414人看过
  •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包括: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收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3、发现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的,或者对服刑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通知纠正;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6、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7、对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没有
    2023-06-11
    429人看过
  • 2023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监督的程序是什么一、抗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监督权对民事诉讼领域的监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可见,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是民事抗诉,对象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一些司法解释,不断限制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裁定行为的法律监督。如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与受理。”可以明显看出,最高人
    2023-05-04
    476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监督程序
    1.控告人的监督。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以内申请复议。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
    2023-03-11
    84人看过
  • 检察院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人员在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等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需要跟进监督的。一、民事执行监督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第四条对民
    2023-02-25
    446人看过
  •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怎么进行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一、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积极意义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侦查活动中,不按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通过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方法取证,或进行非法拘禁等,都将严重损害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从而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审判长可以乱判吗?审判长肯定是不可以乱判的。审判长不按事实乱判,是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或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抗诉分为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两种提出方式。三、再审申请被省高法驳回了该怎么办法律这样规定最高法院不再受理对高院驳回再审裁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相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起检察建议。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
    2023-06-25
    173人看过
  • 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存在如下问题:1.交付衔接机制存在漏洞尤其体现于异地执行案件,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各自为政,导致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如何难以得到有效的事后监督。2.对病情的审查认定程序存在问题实践中大部分医院常使用医学术语只对病情进行客观描述,这使得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法官仅凭医院的诊断证明,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疾病名录自行斟酌,这在无形中增加了错误裁判的可能性与权力寻租的风险。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
    2023-04-30
    429人看过
  • 检察院抗诉的审判监督程序怎样进行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五方面的情况主要涉及案件的事实问题,是2007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符合实际的需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增加规定:“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上述五种可以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抗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是该下一级法院再审之后作出的,就不能再交该下一级法院进行再审了。这样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有效纠正错误。
    2023-04-21
    400人看过
  • 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实施的层级监督。一、行政执法监督目的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实现立法宗旨和职能,促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二、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3、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4、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5、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6、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7、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三、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1、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3、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4、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5、实行违法行政行为督查制度。6、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7、对行政执法进行抽查和现场检查。8、区政府在其职权范周内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在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1、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
    2023-06-06
    190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原则
    该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具有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检查。若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
    2023-08-28
    309人看过
  • 检察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一、监外执行具体如何办理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
    2023-02-13
    493人看过
  • 完善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1、前移监督关口,抑制执行不能。由于被执行对象经济困难或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难以区分,导致执行不能成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薄弱环节,此种情形下很难认定执行机关是否具有怠于执行等违法或消极行为。为此,财产刑执行监督应提前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侦查机关(部门)在启动侦查程序时就对可能要科以财产刑的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时同步提供财产清单,为准确掌握财产状况、正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避免被告人及其家人在执行前隐匿、转移财产,保障财产刑执行的顺利进行。2、构建信息平台,强化全程监督。一要上提平台建设规格。呼吁政法委进一步发挥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对政法机关的督导协调作用,加速大政法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分类采集、分层掌握、分级授权等措施,在确保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法机关间有关信息的互通与合理查询,进一步将执行情况等敏感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以便检察机关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023-03-03
    486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 更多>

    #民事执行
    相关咨询
    • 执行裁决中,人民检察院发出《监督程序启动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
      该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三种途径:1、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因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错误执行的侵害时,中国执行法律没有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或执行法院就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复查,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2、人大基于执行个案监督,发现执行错误,向法院发出监督意见书启动法院的
    • 刑事执行监督检察的重点职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2
      与定罪和量刑有着同样重要的地位。刑事执行是定罪和量刑实现的保障,同时也是刑法所包含的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在刑事执行法律相关问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细化的今天,刑事变更执行的监督研究也被单独提出且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刑事变更执行活动直接引起被执行人服刑期限、服刑地点和服刑方式的改变,与刑罚执行状况以及犯罪人的人身权益息息相关,因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执行制度。 关键词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定罪量刑 作者简介:陈婧,中国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实现的方式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0
      如若按照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所谓的法律监督,则是指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的、能够产生法定效力的监督。
    • 检察院监外执行实行什么程序和程序?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5
      办理的目标及质量要求 1、目标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交付执行机关、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机关交付执行到位、监督管理到位、教育矫正到位,遏制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监外执行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质量要求 正确履行监外执行检察职责,全面掌握监外执行罪犯底数,及时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教育矫正机关在执法中存在
    • 检察院对法院执行监督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12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