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7 18:20:06 412 人看过

该分类主要列举了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不当行为,包括不处理或答复申请、不履行合同义务、对人身权、财产权申请置若罔闻等。同时,还涉及到了接到许可申请或发现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不拖延履行行政义务,以及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自身行为产生的义务,如行政赔偿请求人不予答复等。

分类: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处理或答复。

2.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

3.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分类及其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办理或者知晓的事项未办理或者不认真办理,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根据该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一般行政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接到环保部门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环境污染问题。

2. 推诿式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故意推卸责任或者不配合、拒绝调查的行为。例如,在发生火灾后,行政机关未能及时组织灭火和救援工作,而是试图推卸责任给其他部门。

3. 拖延式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故意拖延、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故意拖延时间,不予审批。

4. 拒绝式不作为: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故意拒绝、不配合,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故意不采取措施,致使问题得不到解决。

针对以上几种类型,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因不作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办理或者知晓的事项未办理或者不认真办理,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行为。根据该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般行政不作为、推诿式不作为、拖延式不作为和拒绝式不作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因不作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际司法审判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9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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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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