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现状
根据最新统计,我国现拥有4亿左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素质的高低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兴亡。近些年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形势仍不容乐观,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和法院平均每年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七万多人,提起公诉以及自诉的案件8万多人次,未成年人犯罪总量仍居高不下。特别随着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推进,流动、闲散和留守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涉毒犯罪、涉财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犯罪组织化程度增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一定消极影响。就前些年来看,全国检察机关自1998年至2003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317925人,占全国批准逮捕总人数的7.3%,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数占涉嫌犯罪总数的比例呈现上升态势。以笔者所在的辖区检察院为例,据统计,2012年受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33件10人,占总受案数的比例为10%,2013年上升至12%,2014上半年已上升至13%,程逐年递增情形。另外,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近几年以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类型有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卖淫、贩卖毒品、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猥亵儿童、强奸等。其中“两抢一盗”占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总数的60%。
(二)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未成年人犯罪法律适用过于成人化
首先是机械套用成人标准,与成年人犯罪均适用同一逮捕标准,缺乏司法实践操作性。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体系尚未形成,办理未成年人审查批捕案件主要是根据、参考《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以及高检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其次是规定太过笼统、模糊,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虽然高检院对于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用语上的模糊表达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其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过大的可能,再加上各地工作考核问题,使得对未成年人的“慎捕”几乎成为一句空话。尽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对于什么情形下算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未再进一步明确规定。
2、逮捕替代措施存在缺陷
现行“三位一体”社会教育对策尚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所谓“三位一体”是指构筑以学校为中心,学校、家长和社区三结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体化教育体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大多存在辍学、家庭缺乏管教等现象,特别随着近来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益增多,这些人流动性强,早早脱离家庭、学校、所在社区的监管,造成一定程度的管理盲区。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又缺乏配套保障,尤其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极少,主要原因是未能找到合适的担保人或提供足够的保证金,监视居住的成本又太高。
3、“构罪皆捕”的现象普遍
笔者发现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工作中只是明确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两种情况,而很多涉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捕与不捕的边缘,这就使得“逮捕与否”成为一个焦点。但在现实中逮捕率是与公安机关的考核工作相挂钩的,加上检察人员在短短七天内是很难对未成年人展开全面调查的,因此也就很难作出不捕的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尚未形成共同的处罚尺度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不尽统一,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来人口,几乎都先行采取刑事拘留进行人身羁押,而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
一、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典、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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