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垄断规则的定义
反垄断政策是最早的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分为促进竞争并抑制垄断的政策和规范竞争的政策两类。
二、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则的原因
1、国际卡特尔活动越来越猖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0年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无法精确计算国际卡特尔组织给全球经济带来的损失,但是可以肯定近年国际卡特尔活动的危害较以往更严重。OECD2002年的一份报告称,保守估计,卡特尔活动每年导致的损失数以十亿美元计。伊维内特(Simon
J.Evenett
)等人在其研撰的一份报告中说,在20世纪90年代,被美国和欧共体反垄断机构入罪的固定价格或分割市场的卡特尔波及全世界30多个国家,涉足化学、金属、交通、服务等各大行业,许多著名跨国企业牵涉其中,其中多数卡特尔存活时间为数年甚至更长。
2、以垄断国际市场为目的的跨国并购频繁。20世纪90年代全球掀起了新一轮并购高潮,到1999年全球并购活动达到一个巅峰,并购总金额超过3.4万亿美元,其中包括不少并购金额巨大的个案,范围涉及金融、电讯、航空、汽车制造等各主要产业。这种跨国并购不仅大大加强了跨国垄断企业的垄断实力,巩固和扩大了这些企业在本国或本地区市场的垄断地位,而且大大加强了这些跨国垄断企业垄断国际市场的能力和行动,巩固和扩大了这些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垄断地位。
3、跨国垄断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尤其是在新兴市场上滥用市场势力行为日益加剧。比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就采取各种手段维护和扩大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并且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虽然其遭到美国、日本、欧盟等国或地区反垄断机构的指控,但其依然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势力继续维护和扩大其垄断地位,特别是在新兴市场上,几乎不受任何限制地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市场势力排斥竞争者。
三、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则的内容
(1)反垄断申报制度
我国2003年1月2日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家外汇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与2003年颁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的二十六条相比,有六章六十一条,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制度。
(2)并购审查制度
第10条规定,外资并购的审批机关为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第51条和第52条规定,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批准的机关是商务部和。由于审查制度是预防垄断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反垄断的“安全阀”。因此《反垄断法》中逐步建立审查预防机制、健全并完善现有的审查制度。这种建立、健全并完善行为应主要包括:首先应当明确审查机关。可以由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会同外资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其次是根据不同行业对审查标准进行详细划分并界定相关市场。在确定产业集中度并界定清楚相关市场后,再按照一系列的程序,从客观上调查实行并购行为的企业的市场份额。最后是规定适度的审查时间。
(3)反垄断听证制度
外资向境内上市公司参股或购买资产,如果一次性并购金额或一年内累计并购金额超过一定数额,审批机关有权召集相关部门、机构和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定;还应赋予竞争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提出请求、启动听证程序的权利,而不是仅由审批机关才有权启动。通过赋予相关方面充分民主的权利,可以保证反垄断主管机关客观、公正地进行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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