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
发布日期:2006-12-31
执行日期:2006-12-31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指定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的信息网络(以下合称指定媒体),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媒体应当将名称、地址、网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名称、地址、网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指定的信息网络不得以会员制等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
第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国家指定媒体或者在本省指定报刊及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本省指定信息网络。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范围、性质、数量规模和质量总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收费等);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办法;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指定信息网络上公示: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指定信息网络从发布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之日起十日内,不得删除该页面。
第十条拟发布招标信息的,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经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拟发布招标信息文本。
拟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人除提供上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指定媒体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实行审批制或者核准制的项目,招标人在公示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时,除向指定媒体提供第一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向其提供项目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媒体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内容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指定媒体应当对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发布要求后,指定信息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其他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招标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布。
项目招标事项经核准,招标人未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指定媒体不予发布招标信息,并应当同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发布招标信息后,指定媒体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和拟发布的招标信息文本存档备查。
指定媒体应当对其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四条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其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信息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的;
(三)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提供的招标信息、证明材料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五)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等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七)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八)在发布招标信息过程中,有其他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六条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反规定收取招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信息的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网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招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限制招标信息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信息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17人看过
-
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开发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人看过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172人看过
-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的通知
279人看过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华南女子学院新校区工程初步设计的函
445人看过
-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
99人看过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
发高温补贴福建省的发放标准是多少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1对于发高温补贴福建省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
福建省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发放的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161、工伤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受伤前的标准,按月支付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福建省工伤工资发放标准按照本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0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界定:一、依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的规定,森林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基本条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性质属事业单位,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不属于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范畴。
-
关于印发《安徽省县改区2020规划》的通知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4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或者中心城区,下同)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单独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的市城市总体规划。
-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下发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28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