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舶刑事管辖怎么确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21:24:48 125 人看过

1.国际法领土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根据国际法的领土主权原则,国家领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排他性,因而在国家领土主权问题上,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一国际法重要原则首先表现为一国领土之内不允许存在他国领土。一国的内水、领海等都属于沿海国领土主权的范围。沿海国、港口国对内水、港口享有完全、排他的国家主权,因此,外国船舶船员只有经沿海国允许才可以进入,否则将被视为对沿海国领土的侵犯。只有为了躲避海上风险而进入一国内水并遵守沿海国所有管理规定的,一般无需征得沿海国同意可直接驶入其内水。故船舶一旦进人别国内水或港口,即受沿海国、港口国的法律约束和管辖,沿海国对经其允许驶入内水或港口的外国船舶和船员享有根据领土主权原则进行属地管辖的权力。

2.国际习惯和判例的惯常做法。沿海国、港口国对于外籍船舶的管辖问题上往往容易与船旗国的管辖权产生一定冲突。从世界范围来看,对该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主流的解决方式是:“第一,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纪律的事务,沿海国通常不加干预,而交由船旗国按照该国的法律管辖。第二,如果发生在船上的海员犯罪没有影响到港口的和平与安宁或其居民,除非经船长或船旗国代表请求,沿海国一般也不行使管辖权,而交由船旗国管辖。第三,即使犯罪仅涉及船员,并不涉及船舶以外的人,事实上并不扰乱当地和平和安宁,如果罪行是严重的(如杀人罪),那么,沿海国、港口国也有管辖权。第四,在任何情况下,对船舶上的犯罪是否进行管辖,由沿海国当局决定。”

3.国际条约、双边条约的规定主张。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领海国不得对该船舶上的人和事实施刑事调查,但不影响沿海国对从本国内水驶向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刑事调查的权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8日 05: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船舶相关文章
  • 北海海事局滞留外籍船舶
    近日,一艘越南籍HAINAMSTAR轮在北海港因存在多项安全缺陷,严重威胁航行安全,被北海海事局依法滞留。HAINAMSTAR轮靠泊北海港装载高岭土,北海海事局PSC检查人员对该轮进行了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轮存货舱进水报警系统故障、中高频设备工作不正常、无线电操作员不熟悉GMDSS设备操作等10项缺陷,其中滞留缺陷4项。该轮船舶文书管理混乱,船舶重要设备维护保养不到位,船员操作和设备状况均不能达到公约要求,处于严重的不适航状态。北海海事局依法对该轮实施了滞留。据统计,这是北海海事局今年以来滞留的第4艘外籍船舶。
    2023-06-06
    496人看过
  • 国境河流外国籍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便利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同邻国互为边界的国境河流港口(以下简称国境河流港口)和我国同邻国相通的河流(以下简称同邻国相通河流),保障外国籍船舶航行安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所有外国籍船舶,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的港口,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港务监督负责监督本办法和有关航务法令、规章的贯彻执行;审批外国籍船舶进出口的申请;对准予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强制引水,组织联合检查;监督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并维持航行安全秩序;调查处理进出口的外国籍船舶的海损事故。第四条外国籍船舶,只有根据其所属国家政府同我国政府签订的有关商船通航协定,或者获得我国政府的许可,才可以进出国境河流港口和同邻国相通河流;每次进出口,还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港务监督批准。第五条外国籍船舶要求进
    2023-06-08
    326人看过
  • 外国国家船舶的司法管辖豁免
    外国国家船舶的司法管辖豁免指按照国际法将对外国国家一般不得行使司法管辖的规则适用于外国国家船舶。经常适用于外国国家所有的船舶,后来也适用于外国国家所经营的私有船舶。包括不将它作为起诉的标的,也不加以扣押或执行。各国对从事于政府用途的外国国家船舶,例如军舰、科研船、医院船、巡逻船等,都给予管辖豁免。但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家船舶是否行使一般管辖,各国实践并不一致。总的说,英国长时期来不问外国国家船舶作任何用途,都给予管辖豁免,但英国枢密院1975年在菲律宾将军号案的判决中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船舶拒绝给予豁免。美国情况类似英国,不过转变较早。欧洲大陆国家的早年实践,也不问外国国家船舶的用途都给予豁免,但后来对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国家船舶,实行限制豁免。这一倾向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更为明显。苏联和其他一些东欧国家,则一贯主张国家船舶不受另一国管辖,除非船舶所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第三世界国家这方面实
    2023-04-25
    429人看过
  • 外籍罪犯的刑事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犯罪管辖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犯罪,由实施犯罪当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外国人在境外对国家或者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由入境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外国人在中国船舶上进行犯罪的案件,由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于具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解决。刑事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国目前没有关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
    2023-07-01
    422人看过
  • 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吗
    一、内河船舶海事纠纷法院管辖吗内河船舶只要符合海事法院管辖的要求就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二、海事法院都管辖什么样的官司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
    2023-04-27
    423人看过
  • 船舶国籍标志
    船旗国又称船舶登记国。国际航行船舶,应向本国或他国政府登记取得国籍并在船尾旗杆上悬挂该登记国的国旗。船舶在登记国政府登记后,应遵守登记国政府的法令和条例,并受登记国的保护。国际航行船舶除了在本国登记,还可根据政治、军事和经济上的需要,选择在在他国登记。船舶证书证明船舶国籍、所有权、技术状况、航行性能及船舶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根据国际公约和各国法规的规定,船舶通常应具备的证书包括:(1)船舶国籍证书;(2)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证书;(3)船舶吨位证书;(4)船舶载重线证书;(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和货船构造安全证书;(6)货船无线电报或电话证书;(7)客船安全证书;(8)船舶旅客定额证书;(9)船舶入级证书;(10)船舶起货机设备证书;(1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12)船舶航行安全证书等。
    2023-04-24
    319人看过
  • 船舶买卖合同能规定管辖权吗
    1、船舶买卖合同能否规定管辖权?船舶买卖合同可以规定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仲裁地等实际发生纠纷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有住所、标的物所在地等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是如何办理船舶所有权证(一)受理申请。资料、文件齐全的,受理人应当受理并复核。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或者不属于代理权限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不需要申请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材料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和签名。4。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
    2023-05-31
    113人看过
  • 2024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规定是什么内河船舶纠纷的管辖,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办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
    2024-04-12
    273人看过
  • 船舶纠纷的管辖权在哪里
    1、船舶纠纷属于哪个管辖区?法院对船舶的管辖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因船舶碰撞事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应当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的管辖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船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航空器首次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事故造成损害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受害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扣押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有住所。发生船舶碰撞的,原告、被告应当填写并提交《海上事故调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1。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2。双方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3。双方的航行签证簿和作业许可证或类似文件;4。双方的原始记录或类似文件,如航海日志、甲板、机舱、汽车钟、收音机、雷达等;5。有关船舶的罗经误差表以及用于碰撞的原始
    2023-05-02
    442人看过
  • 船舶纠纷属于什哪里管辖
    一、船舶纠纷属于什哪里管辖涉及船舶的诉讼,由什么法院管辖要依据实际情形确定,例如因船舶碰撞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海损事故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船舶碰撞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船舶碰撞案件中,原、被告应当填写和提交《海事事故调查表》,并提交有关证据加以佐证。1、当事人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2、当事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3、当事船舶的航行签证簿和营运许可证或类似文件;4、当事船舶在航行中的航行日志、甲板、轮机、车钟、电
    2023-06-16
    325人看过
  • 船舶基础知识——船籍和船旗
    船籍和船旗(ShipsNationalityandFlag)船籍指船舶的国籍。商船的所有人向本国或外国有关管理船舶的行政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取得本国或登记国国籍后才能取得船舶的国籍。船旗是指商船在航行中悬挂其所属国的国旗。船旗是船舶国籍的标志。按国际法规定,商船是船旗国浮动的领土,无论在公海或在他国海域航行,均需悬挂船籍国国旗。船舶有义务遵守船籍国法律的规定并享受船籍国法律的保护。方便旗船(FlagofConvenience)是指在外国登记、悬挂外国国旗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营运的船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便旗船迅速增加,挂方便旗的船舶主要属于一些海运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的船东。他们将船舶转移到外国去进行登记,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自由制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自由处理船舶与运用外汇,自由雇佣外国船员以支付较低工资,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降低营运成本以增强
    2023-04-24
    486人看过
  • 船舶合伙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船舶合伙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船舶合伙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船舶碰撞纠纷怎么解决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往往给双方造成巨大的损失,包括船舶损失、货物损坏、人身损害、沉船救助、沉船打捞、船舶时间损失等。这些损失往往是由于船舶价值更大,导致海事事故诉讼对象变得非常庞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损失与赔偿的优先权,已成为海上碰撞案件研究的焦点。3、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我国船舶碰撞事故赔偿制度大多遵循过错责
    2023-04-27
    350人看过
  • 普通船舶租赁的管辖法院
    普通船舶租赁产生纠纷的,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海事诉讼管辖的特征有哪些1、海事诉讼管辖是专门的管辖。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并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在特定的管辖区域内行使的管辖。2、海事诉讼管辖是排他性的管辖。地方人民法院(除上诉审法
    2023-03-30
    460人看过
  • 船舶抵押权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船舶抵押权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交通事故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侵权行为地。其中被告住所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侵权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发生地。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首先到达地、飞机首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国际商事仲裁是什么国际商业仲裁:是解决对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争议的途径之一。通常在争议发生时,双方通过自己订立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范围: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
    2023-06-27
    35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船舶
    词条

    船舶是需要进行登记的,根据我国的法律,下列船舶应当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 更多>

    #船舶
    相关咨询
    • 停靠XX的外籍船舶上的刑事案件我国有管辖权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7
      (1)原则,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由船旗国管辖(2)例外(沿海国管辖),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 船舶使用非国籍船舶管理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船舶、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案件,海商合同案件以及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7号)第十四条:“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我们可以明确的
    • 外国籍船舶经营方式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23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船舶事故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7
      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原则:①有管辖权的限于以下两类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法院;扣留过失船舶或依法扣留的属于被告的任何其他船舶的地点的法院,或本可进行扣留而已提出保证金的地点的法院。②诉讼究竟向前那一类法院提出,由原告自已择定。但以上规定并不妨碍在当事双方已选定的法院进行诉讼。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