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享有并承担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发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
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有依法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递交复议申请,这是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最基本的权利。
有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递交复议申请书后,在复议机关做出裁定或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二是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方可撤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定或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超过这个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法律保护。
有权要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有请求的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
有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复议活动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行使申请权的行为必须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复议期间有继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义务。申请人不得因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而停止执行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向复议机关提供同复议有关的事实材料的义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调查落实有关情况和问题。
有维持正常的复议秩序的义务。
有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义务。
2.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有提出辩护的权利。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做出答辩。
在复议期间,有督促申请人继续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有申请法院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权利。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改变引起税务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2)义务。
被申请人有全面接受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义务。
有向复议机关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的义务。
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的义务。
有履行行政赔偿的义务。申请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人办理。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可以充当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或其他组织内部推荐的人、公民的近亲属。代理人具有的特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申请人)的名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
代理人必须在限内参加税务行政复议活动,超越代理权限所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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