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书记员回避由谁决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7:30:34 147 人看过

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判和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

刑事案件谁能决定书记员回避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

刑事诉讼法中书记员回避决定如果是在法院由法院院长决定,如果是在检察院就由检察长决定,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法院;

只要是属于回避人员范围内的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有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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