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12-0214:33:56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莱中知初字第2号
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8层805-807室。
法定代表人肖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花园北路049号。
法定代表人郭业海,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宝军,莱芜莱城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学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念波
代理审判员任晓兰
代理审判员吴峰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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