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的出让条件是什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将剩余期限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再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将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全部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影响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仍然享有土地所有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为:
一般情况下,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但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出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产权;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当抵减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特点:(1)行政干预力度大。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必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有效转让。审查内容包括出让双方情况及出让协议是否合法,出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而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其目的在于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防止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行政机关虽然不是当事人,但非常重要。它不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程序,还包括前期审查。经许可后,方可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2)不对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上的转让也必然受到不规范条件的制约。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整体流转的情况并不多见。只有同时满足使用和划拨条件的两个主体,才能实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完全转让。在大多数情况下,受让人不符合划拨土地的使用条件。出让过程中,应当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通过补办手续上缴划拨土地收益。(3)补偿。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的权益,确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产权,为其循环提供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可能在没有土地投资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不是“免费”的,还要支付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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