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4:24:29 337 人看过

国家主管当局的干预使海上救助法律关系复杂化。在实践中,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救助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救助金请求权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和误解。本文结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海上救助实践,探讨了国家主管部门在海上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负责打捞作业的公共机关享有本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赔偿的范围,应当符合该机关所在国的法律。中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还规定:“对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或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有本章规定的权利和赔偿。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和海运国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国家主管机关在救助作业中享有普通救助人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相应的权利,主管机关也应承担一般救助方相应的义务。

第一,救助时免费使用被救助方的相关设备,被救助方的相关设备能够合理使用,这也是被救助方充分合作义务的体现。

第二,当救援有效时,被救助方可以获得奖励。支付报酬是被救助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获得救助报酬是救助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救助方必须在救助有效的前提下享有这一权利。是的,“有效”对这一要素的理解有两个方面:第一,救助标的物必须全部或部分保留;第二,如果救援行动保留了全部或部分救援标的,但由于救助方的过错最终未能保留救援标的,则仍然认为救援有效。

第三,当船舶或船上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货物在进行救援时受损时,他们有权获得特别赔偿。

第四,救援行动结束后,有权要求被救助人提供担保,并支付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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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9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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