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作地点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9 21:01:42 441 人看过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甲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甲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后乙公司下达了迁京通知,要求上海员工需向北京转移。甲在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不能赴京工作,公司的迁京决定改变了合同的约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乙公司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足额支付甲经济补偿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乙公司的迁移应当属于情势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在与甲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与甲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丙的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的需要,决定安排丙去青浦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丙表示不同意,丁公司最终以丙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对其违纪解除的决定。丙不服诉至法院。在经过劳动仲裁后,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丁公司对丙工作地点的变更为特定情形下的临时性调整,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丙作为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首先应该服从,因丙最终未服从,故丁公司据此对丙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

在比较上述两起案件的判案结果后,笔者发现,在案例一中,法律并不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而是首先让当事人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协商,只有在协商不成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案例二中,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若其不服从,用人单位可以基于劳动者违纪之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为什么两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却不尽相同?

二、工作地点变更的概念界定与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所谓工作地点的变更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区域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与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地点不一致。根据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是否影响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笔者认为可将工作地点的变更分为工作地点重大变更及工作地点临时变更两大类。

所谓工作地点重大变更是指,工作地点的变更使得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变动甚大,已经无法从原合同中找到合意基础[1]。例如案例一中,甲与乙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现乙公司因企业迁移之目的要求甲去北京工作,因甲的工作地点已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不一致,属由某一行政区域内向行政区域外调动,且企业的迁移往往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特点,若甲至北京工作将使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此上述这种情况即构成了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

所谓工作地点临时变更是指,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管理之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暂时性的变更,且这种调动仅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内有效。例如案例二中,丙与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上海市区,现丁公司因亚运会出口任务之需要,决定临时安排丙去青浦工作。由于丁公司为丙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且此次工作地点变更具有临时性,因此丙去青浦工作并不会造成其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变更,故上述这种情况构成了工作地点的临时变更。

三、工作地点变更下用工主导权与自由择业权之博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2]。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所以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具体表现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考核劳动者工作表现、处分劳动者等方面更为强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21: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者相关文章
  •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再探析
    王腊清律师在《劳动人事政策法律专刊》08年02期发表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探析》一文,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作了全面的深入的分析,本文现就劳动者请求工伤待遇的仲裁时效起算点进行再探析。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我国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限以及时限的规定措辞略有不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改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此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6个月到60天再到
    2023-06-06
    471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法律适用的两个问题刘某追索劳动报酬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徐玉领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北京某矿一、基本案情刘某为追索劳动报酬,于2008年7月8日到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北京某矿支付被拖欠的工资14300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575元。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于2008年9月12日做出了终局裁决,结果是裁决北京某矿一次性支付刘某工资、生活费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358.83元。仲裁裁决书同时载明,本裁决对北京某矿为终局裁决,北京某矿有证据表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某如不服本裁决,
    2023-06-09
    403人看过
  • 浅析征地中的问题
    法律综合知识
    当前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地范围过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特别是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导致了征地权的滥用。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用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城市容积率仅为0
    2022-04-11
    151人看过
  • 执行异议适用法律问题分析
    [案情]2003年7月8日,张甲因购买一台推土机向某银行抵押按揭贷款31万元,期限24个月,月息4.575%,约定按季还款,如果张甲连续两期不能按约还款,某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后来,张甲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多次催要未果,于2008年5月2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押了张甲的推土机,但张乙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争议]观点一:认为张乙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理由是法院依法扣押张甲所有的推土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张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该推土机拥有所有权,法院扣押行为并无不当。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观点二:也认为张乙异议不成立,应裁定驳回,但给予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不一样。异议人张乙提供的证据虽然不能证明其对该推土机拥有所有权,但可以认定张乙的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故依据《中
    2023-06-06
    271人看过
  • 浅析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问题
    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变更是指未成年人在自己自然出生至长至成年这一阶段基于特定的情况而使其监护人发生变化。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这种情况下,由
    2023-06-08
    87人看过
  • 浅析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建议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认为应放宽对询问地点的限制;规定询问的持续时间;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进行询问;建立证人作证的保障制度。关键词:询问证人问题对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对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进行询问,并且规定了询问证人的地点及应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得比较全面,但是在执行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值得思考。一、司法实践中询问证人存在的问题1、对询问证人的地点规定得不合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工作岗位调动的劳动合同变更问题
    古先生虽然生在南方,却有着一副北方人的直性子,平时看不惯的人和事他总忍不住要说上几句;不吐不快。为这古先生没少得罪人,好在同事们都知道他口无遮拦、认真耿直的脾气,没人跟他计较,日子到也过得去,可前一阵子古先生却遇到了麻烦。那是总公司来古先生所在子公司召开对子公司领导考核的座谈会上,公司总经理首先“诚恳”地作了自我批评,总公司代表请大家对子公司领导班子提意见,一时间会场上鸦雀无声,大家面面相觑,谁都不肯说。这时古先生憋不住了,第一个站了起来:“我来说两句。”他话匣子一打开便收不住,把平时看到的公司各方面工作上的漏洞一股脑儿抖了出来,并提出了整改的建议。古先生说得酣畅淋漓,没注意到总经理的脸上却是一阵儿红,一阵儿白,在场的同事都不禁暗晴为他捏了一把汗。这次生活会后不久,公司里进行了一次岗位调整,一些人变换了工作岗位。古先生本来在环境好、工作轻松的车间监控室上班,虽然算不上特别出色,但也兢兢业业
    2023-06-10
    305人看过
  • 浅析工伤保险之法律适用
    随着世界的工业化,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工业事故也随之而频繁发生。一方面是由于有的行业本身危险系数较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产的科技含量有限,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忽略安全生产。在我国,高风险行业的工伤事故更是频繁发生,尽管有的企业采取了防范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事故的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仍然不能完全消除工伤事故。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既然工伤事故无法避免,而其给受害者带来的伤亡后果又不像经济损失那样可以通过生产予以弥补或消除,那么在加强防范措施以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工伤赔偿的实现问题。所以如何对从事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受害人赔偿和补偿,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一、工伤保险概述(一)工伤事故及其补偿机制工伤(indstrialinjry)是工伤事故的简称,在英美法中,最经典的定义是:工伤是因职业引起或在职业过程中而受到的伤害。工伤最初仅指工伤事
    2023-04-23
    63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的两点疑难问题
    一、劳动仲裁与审判衔接的难点问题(一)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期间又撤诉,则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仲裁裁决因当事人的起诉而推去效力。当事人撤诉后,双方争议既恢复到仲裁裁决作出之前的状态。其理由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审判的前置程序,是必经程序。它与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判决之间的关系不同,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在二审撤诉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失去效力,当事人撤回起诉后,仲裁裁决亦失效,即争议双方此时的状态与裁决前没有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其理由是,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后,在15日内处于一种未生效状态,15日期满双方均未起诉的,仲裁裁决生效。15日内当事人起诉的,如果法院
    2023-06-09
    319人看过
  •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1980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同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也突现出来,其改革问题也成为一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一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三种。依劳动法第1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前为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
    2023-04-21
    219人看过
  • 变更工作地点按劳动法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宝山区和虹口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和合理的判定,法律未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是符合公司业务特点或者员工岗位特点的,是合理和善意的,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如果是想以模糊的约定来侵犯员工权益,那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一定要服从安排吗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
    2023-04-21
    93人看过
  •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上)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审理的,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基于劳动
    2023-04-29
    431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
    2023-06-10
    111人看过
  •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形成原因及对策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争议案件数也随之呈现井喷现象,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力度,加快审理步伐,突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研究,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一是案件数急剧增加。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为例,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增多,2008年1月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呈现出大跨度、井喷式的发展。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难。突出表现在一方面案件类型多,存在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争议,另一方面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多,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出多门,相互冲突。三是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案件大多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2023-04-22
    471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者
    词条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 更多>

    #劳动者
    相关咨询
    • 如何向劳动争议律师追讨工作地点变更费用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26
      (一)计件收费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 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2)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
    • 浅析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8
      浅析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是: 1.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变更工作地点和场所的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2
      公司变更需要和员工协商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与我联系。
    • 浅析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6-27
      关于浅析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变更工作地点, 劳动者索赔的问题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2
      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不影响你索赔。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工资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司法实践中,经济补偿金和代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