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以小时、日、月计算,开始的小时、日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期间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天开始计算。而且为了保证实际的诉讼期间,计算期间时,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对于上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件而言,只要在期间届满前交给邮局寄出的,就不算过期。路途上的时间是司法机关邮寄送达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期间耽误意思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应当完成的诉讼行为。当然,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如果当事人是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耽误了诉讼期限,那么,就丧失了实施该诉讼行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由于客观上遇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致使期限耽误的,则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期限顺延。申请顺延的原出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是遇到一些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台风等情况,交通断绝,所以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的理由,如果因病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因而耽误了期间。
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责任的期间如何计算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如何计算在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案件中,每个连带保证人是如何承担债务的连带保证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其他保证人索要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案情简介
原告:甲电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
被告:乙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
原告诉称:1999年1月6日,丙公司向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丁银行)贷款人民币(下同)1000万元,原告甲公司、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仅归还至1999年6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587899.91元(计至2000年3月20日)。丁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A公司共同偿还该借款本息。
人民法院判决判令甲公司与A公司偿还丁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金与利息相加后扣减100万元),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为10152900元。1998年12月22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出具反担保书,为原告甲公司替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而进行反担保,约定若丙公司违约需由原告甲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由被告乙公司无条件地为原告甲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及丁银行因此而收取的费用承担责任。
据此,请求判令:
(1)被告乙公司承担原告甲公司因提供丙公司向丁银行贷款担保而承担的全部偿还责任,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5076450元;
(2)A公司支付其作为上述贷款担保的共同保证人应承担而已由原告甲公司代为偿还的款项235万元(利息暂计至2000年12月20日);
(3)被告乙公司承担A公司在无法承担上述偿还责任的情况下支付该笔款项给原告甲公司的责任。
原告甲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撤回对A公司的起诉,并请求由被告乙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被告辩称:
(1)原告甲公司隐瞒了担保的真实情况,没有告知其与A公司共同为丙公司担保的事实;
(2)反担保的保证责任期间已过,反担保人已免责;
(3)被告乙公司的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决议,该反担保未经董事会讨论,故反担保无效;
(4)被告乙公司对贷款的发放、使用不清楚,贷款的实际用途涉嫌犯罪。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6日,丙公司向丁银行贷款1000万元,原告甲公司、A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其利息、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998年12月22日,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出具反担保书,为原告甲公司替丙公司向丁银行贷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而进行反担保,约定若丙公司违约需由原告甲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时,由被告乙公司无条件地为原告甲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及丁银行因此而收取的费用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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