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21:32:23 67 人看过

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让其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承担,这是第三人进行债务加入的一种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

如果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达成协议,其已表明各方不仅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直接完成了转让债务的合意,而且该合意获得了债权人的同意,这就可以一次性完成债务移转的程序,有利于解决移转中的纠纷。

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协议让第三人加入原有债务来进行债务承担,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实际上是在为债务人设定义务,

这种义务在没有取得第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其协议是无效的,但是,其如果该义务得到了第三人的同意,那么协议是有效的。

一、保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以下是债权转让合同书中的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区分:

债权也是公民民事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意义上所讲的债和债权,含义广泛,不能简单地把它理解为欠钱。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由此可以简单地表述为请求特定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

债权转让即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这里的债权人为转让人,第三人为受让人。债权移转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趁给新的债权人,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新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保理与债权转让的区别的答案。

二、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样,第三人可以取代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履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人变更和债务人变更以及债务人的增加三种情况,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务加入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债务人接到通知后,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原合同义务。那么相应的,债务人也就有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受让人进行抗辩。比如,债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借款债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受让人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仍然是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债务转让的话,就必须经过对方债权人的同意才行了。因为这样的转让对债权人的权利影响非常大。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现在债务人直接把这100万的债务转让给一个80岁的,没有任何财产和收入来源的老人,老人显然是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么债务人的债权就无法实现了。债务人的加入,这个法律并没有限制,因为增进债务人有利于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债权人是非常乐意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14: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转让相关文章
  • 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
    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一个有效合同的的主要负责人,并且承担着债务责任的,那么在有效合同的效力下,合同的主要负责债务人承担着一定的债务的关系,如果在这有效合同中有第三方加入的,那么就需要与债务人承担一定的债务关系,共同的对这债务负责,这种就叫并存的债务承担。那么这种并存债务承担债务消除可以追偿吗?答案是可以的。详细的有以下几点。(1)想要对并存债务承担的消除,那肯定需要以有效的合同债务关系,或者有可以消除债务的关系为前提,并且需要加入的第三方主要承担的债务不变,就是说在承担的债务,不会因为财产的转移而改变。有着一定的承担债务。(2)在有效的效力下,加入的第三方所承担的部分债务原则不需要债权人的点头,不需要有效的书面证明,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就可以了。(3)第三方的加入并非是债权人的强求,而是自己自愿的,那么第三方加入之后,就要跟着债权人一起承担债务的关系,不可以以任何理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也不能想
    2023-06-01
    355人看过
  • 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二、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2023-06-19
    413人看过
  • 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什么区别
    在形式上,并存债务承担既可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还可由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订立;履行承担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订立。在效力上,并存债务承担中的承担人加入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而履行承担中,承担人并不加人原存债务关系中,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在承担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至于对二者区分的实务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并存债务承担需有承担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无此类特别约定,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三方都是公平的,也符合未经同意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理。一、怎么样才能认定是债务承担关于债务承担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
    2023-06-20
    397人看过
  •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分析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由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这种契约一旦成立,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即产生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2)由承担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承担契约。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
    2023-07-24
    392人看过
  • 并存债务承担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并存债务承担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债权人即可。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1、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2、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较,按份承担的债务并存,其实就被转移的债务部分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第三人
    2023-03-05
    397人看过
  • 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
    一、民法典中并存的债务承担能否连带民法典规定,并存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属于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后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并存的债务承担
    2023-04-12
    50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更多>

    #债权转让
    相关咨询
    • 并存债务是什么,并存债务的简述,并存债务的常见形式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0-26
      并存债务负担的方式:并存债务负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债务负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负担人协商的方式时,没有必要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务人没有脱离债务关系,追加债务人,给债权人更多保障,没有利害。但是,债务人根据诚实的信用原则,对债权人有通知义务。否则,可能会对债权人不利:当债权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债权人可能不知道原因,拒绝接受,债权人可能会延迟。
    • 并存的债务承担如何承担债务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4-12
      并存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如何承担债务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实践中,并存的债务承担往往因第三人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加入合同关系而成立。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性质不同。第三人因加入合同关系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依连带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可径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并存
    • 并存的债务债务都是怎么承担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5-30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 并存的债务承担名词解释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7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九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 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
      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