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且在有效期内。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3)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4)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5)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6)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办理材料
按申请书要求如实填写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无损坏、无涂改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与小作坊实际相符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驻行政中心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告知申请人等待部门审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后再次申请。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通知窗口办结,不予以通过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
4.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十一条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关于印发的通知》(2016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经2015年10月28日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22日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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