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州法院依法审理了原梁河县副县长尹黎明破坏选举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在梁河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期间,时任梁河县农业局局长的尹黎明为能当选副县长,利用职务之便,指使梁河县农业局干部陈某某、余某某、寸某某对梁河县农村人大代表进行贿赂。随后,尹黎明安排陈某某以样板肥的名义发给出席人代会的数十位农村人大代表每人一套肥料和一筒农膜。陈某某分别通知各乡镇的农科站站长到梁河县土肥站领取肥料物资发给参加人代会的农村人大代表,并授意他们让收到农用物资的人大代表在选举时投尹黎明的票。此外,陈某某、余某某、寸某某还分别送给部分人大代表贿赂款2000余元及部分物品。通过贿赂部分农村人大代表,并经人大代表联名提名,2003年2月24日,尹黎明以106票当选为梁河县副县长。2003年11月19日及2004年3月9日,被告人尹黎明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黎明授意他人贿赂人大代表使其参选成功,侵犯了他人的民主权利,妨害了选举的正常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尹黎明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传唤、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到检察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为打击破坏选举的犯罪活动,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尹黎明犯破坏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尹黎明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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