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金管保二字第09402072482号
第1条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提升各会员公司保险商品设计品质,特订定本自律规范。
第2条人身保险业保险商品之设计,除应确实依据各公司订立之保险商品设计程序、保险商品开发作业之处理程序规定及其应注意事项办理外,并应依本自律规范办理。
前项保险商品应以公司之经营策略、消费者权益之保障及公司之清偿能力为主要考量。
第3条人身保险业之保险商品签署人员于签署保险商品时应确实检视其负责事项之正确性、合理性及适法性。
前项签署人员至少应负责下列项目:
一、核保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核保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核保类条款。
(四)要保书。
二、理赔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理赔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理赔类条款。
(四)要保书。
三、精算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精算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精算类条款。
(四)要保书。
(五)计算说明书暨相关报表。
(六)长年期商品资产负债配置计划书内容。
(七)精算人员评估意见暨声明书。
(八)分红人寿保险单财务业务管理办法、分红与不分红人寿保险单费用分摊与收入分配办法与红利分配办法。
(九)未达一定利率水准时之因应声明书。
(十)商品订价合理性说明。
(十一)各项经营风险与风险承受能力之评估。
四、保全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保全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保全类条款。
(四)要保书。
五、法务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法务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法务类条款。
(四)要保书。
六、投资人员:
(一)报主管机关声明书。
(二)投资类条款与声明事项。
(三)保单契约条款对照表中投资类条款。
(四)要保书。
(五)长年期商品资产负债配置计划书内容。
(六)投资标的说明书。
(七)未达一定利率水准时之因应声明书。
(八)商品资产配置计划与商品预定利率间关联性之检视。
(九)各项投资风险与风险承受能力之评估。
第4条人身保险业之保险商品送审前应注意下列事项,并由总经理或经其授权之部门主管签署确认:
一、送审文件的齐备性。
二、检视自行审核表勾选正确性。
三、检视设计商品内容是否违反「人身保险商品应注意事项」与「人身保险商品重大缺失事项」。
四、注意公司商品审查分级是归属于何级,商品需采用何种方式送审。
第5条人身保险业于设计保险商品时应遵循事项:
一、人身保险业设计保险商品前,应先明定政策目标并确立可行作法,对于商品设计之专业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目标市场及消费者权益保障等事项均应有具体构想。
二、人身保险业设计保险商品时,不得有虚伪、诈欺、夸大宣传公司绩效,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三、设计契约条款时应依险别之特性并检视公司已发生之申诉案件之经验,明定要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权利义务;另若有援用国外保单时,应确实依国内相关法令规定加以调整之。
四、于厘订费率时,应搜集相关统计数据,确认数据与费率厘订具同构型,并符合费率适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原则。
五、保单条款约定的承保范围及给付项目等,应与费率厘订相互配合。
六、设计保险商品时,应征询相关单位之意见。在送主管机关审查之前,应由保险商品评议小组评议,每次会议并应作成纪录备查,并送总经理核阅。
前项保险商品评议小组由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为召集人,并由相关签署人员亲自出席,作成决议。
七、人身保险业如应邀出(列)席主管机关召开之「人身保险商品审查委员会」或「投资型保险商品审查委员会」,应指派至少一人熟谙该商品之经理级以上人员代表出(列)席。出(列)席人员于审查会议前,应详阅会议资料;于审查会议后,应将重大争议及主要结论作成纪录,向保险商品评议小组报告,并将会议纪录陈送总经理核阅。
第6条人身保险业于设计下列商品时应遵循事项:
一、利率变动型保险及万能保险:
(一)宣告利率应参考公司经营该类业务之资产配置投资报酬率订定。
(二)应进行商品利润测试或现金流量测试,并由精算签署人员或公司指定人员签名确认。
(三)目标保费与增额保费之设计,应考量其合理性并注意保险保障之本质。
(四)公司于订定应收取之各项费用(附加费用、解约费用等)时,应考量下列:
1.保户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合理利润。
3.公司可能承担之风险。
二、投资型保险:
(一)应确保商品具有适当之危险保额。
(二)投资标的若含结构型债券者,应确实了解下列事项:
1.计算公式之设计理念(包含payofffnction本身、是否配息、配息公式)。
2.连结标的之选取原则(包含与公式之搭配)。
3.定价方法(是否用模拟方法?仿真模型之考虑因素?参数如何搭配?)
4.实际操作(包含交易策略、避险策略及交易成本)。
5.获利来源(例如是否在参数设定上,或直接收取管理费后再报价)。
6.获利水准(约多少bp等)。7.风险种类、大小及其风险控管机制。8.公司获利来源与获利水准。
(三)应依照不同之销售对象及市场区隔,提供合适之投资连结标的。
(四)含保证给付之投资型保险商品,应考量公司之清偿能力。
(五)公司于订定应收取之各项费用(附加费用、解约费用等)时,应考量下列:
1.保户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合理利润。
3.公司可能承担之风险。
三、短年期储蓄保险【六年期以下(含六年);缴费期间五年以下(含五年)】:
(一)预定利率之订立应参考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可获得之投资报酬率。
(二)所缴总保险费与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及解约金之关系应参考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可获得之投资报酬率。
四、终身医疗保险:
(一)设计无给付上限之商品,应注意风险之控管。
(二)各项发生率之使用应参考公司或业界实际经验发生率调整。
(三)对于高年龄医疗发生率与医疗技术之改进,计算费率时应多考量。
(四)设计终身医疗保险应考虑各该公司对RBC风险系数之承受能力。
五、分红保险:
(一)各项费率计算基础应参酌公司实际经验值。
(二)预定利率之订定及分红示例应参考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可获得之投资报酬率。
(三)分红保险商品,应考量红利之分配不损及公司长期之清偿能力。
六、趸缴保险:
(一)就保户投资理财观点,试算保户采趸缴之投资报酬率。
(二)就税法相关规定评估设计动机。
(三)资金运用及投资策略。
(四)资产负债管理(ALM)方式,并以现金流量测试分析资产负债配置允当性。
(五)检视公司之风险控管(含利率风险及投资风险)。
(六)检视过去五年实际投资报酬率。
(七)检视目前公司所有趸缴保险之保险费收入统计,及趸缴与非趸缴保费之利润测试及敏感分析比较等项精算报告。
(八)逆中介之因应。
第7条人身保险业如有违反本自律规范之情事,经查核属实者,得经本会理监事会决议后视情节轻重,处以新台币5万元以上,新台币20万元以下之罚款;前述处理情形并应于一个月内报主管机关。
本会未依前项规定申报或处理者,主管机关得对本会为必要之处置。
第8条本自律规范经本会理监事决议通过,报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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