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村规民约侵犯妇女土地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8:00:18 466 人看过

有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迫使一些农村妇女失去土地,只能进城打工

越来越多的失土妇女流浪在城市里,一些农村妇女失去了土地,无奈地流浪在城市边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某些村规民约原因。昨日,身为省妇联副主席的尹某春委员,对村规民约侵犯妇女的土地权益问题提出建议。

辗转3年没有结果

我要土地!宁乡县的杨建军(化名)离异后,抱着刚出生的儿子,便开始流浪在城市边缘。我要土地,哪怕只有很小的一块地方,能让我建个小房子,能住得下我和孩子就行。为这个小小梦想杨建军已辗转呼号近三年,还是没有一块属于她的土地。因出嫁,娘家所在村已没有她的土地,离异了,夫家也没有她的土地。村里给杨建军的答复是,按照村规,她没有土地。

因为村规民约失去了土地的女人,远不止杨建军一个。尹某春委员说。

村规民约比比皆是

妇女土地权益流失主要在于婚丧嫁娶过程,在于国家征地后补偿分配环节。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共同体可以掩盖妇女土地矛盾,而一旦婚姻解体,妇女土地问题就彰显!尹某春言语沉重。

2003年6月23-26日,省妇联调查组对岳阳楼区、平江县以及湘阴县4个镇4个村的村规民约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同时,省妇联还组织了28个县(区)妇联开展了调查。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涉及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的城(镇)乡结合地,一些村规对出嫁妇女及子女、离婚妇女、有女无子户存在土地权益的损害。

凡户口可以迁出的村民,必须迁出,不迁出者,一律不得享有分配和承包责任地、出嫁女不管户口是否迁出,不再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和生产经营权,不能享受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离婚女性不管是否改嫁,户口是否迁出,田土一律调整;男到女家,男的不参与田土分配。尹某春委员说像这样的村规民约比比皆是。

涟源市一个村从1988-1995年,该村人均几次分得征地补偿费8519元,但谭元(化名)等十名出嫁女却一直未享受到利益分配。她们花了将近10年的时间与这些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抗争。直到1997年,在中央和地方新闻媒体的介入下,由涟源市法院判决才赢了这场官司。

监管存在盲区

相比杨建军,方沙是幸运的。方沙家住长沙市某区一个村,出嫁后是半边户,按村规,户口要留在娘家必须交2.5万元。方沙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新闻媒体,多家媒体报道后,方沙没有出钱,将户口留在了本地。

但这条村规并没有废除。记者问方沙父亲:以后别的女子结婚户口不出去,也不出钱,你会同意吗?方父回答:我不同意。记者:你的女儿,你不想出钱,为什么要别人出钱。方父说:各管各的事,我只管我的事,再说,谁不想要钱。

对此,尹某春颇为头痛: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时,有时出现法院不受理,就算法院判决了,仍会遭遇置之不理的情况。尹某春认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存在两个方面的盲区:一是村规民约内容是否合法,无人监管。在与相关部门讨论过程中,乡镇党政领导认为,这类问题应该由民政部门进行监管。而民政部门认为,他们的主要职能是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对有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因此无法对村规民约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二是法律、法规上存在的盲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不少地方,特别是城(镇)乡结合地许多土地被征收,征收安置费补偿已成为当地农民的一项重要收入。由此引发的侵权案件累累发生,随着城市扩张的步伐加快,这个问题还将不断放大凸现,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此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全面检查村规民约

农业女性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显性化,这是三农发展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尹某春委员说。

应在《村民组织法》中规定代表大会妇女的比例,从原来的不足20%提升到30%以上。

最好是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对于只由少数人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按照《村民组织法》规定的规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重新讨论决定;另外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应坚决予以清除,并解决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中出现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

遵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村规民约的管理,把村规民约备案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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