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5 21:40:40 402 人看过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一、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而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就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就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00: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高度危险责任相关文章
  •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无需主观过错要件。这种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常常是为了完成某项既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一般不纳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的,应适用国家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正常操作高速运转的机器,从事高空、地下、明火作业,从事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使用、运输等作业行为,称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可以分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三种情形。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
    2023-06-07
    452人看过
  • 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一、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高度危险物如何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
    2023-04-12
    499人看过
  • 高度危险责任下的赔偿条款是怎样的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规定是: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经营者和无燃料运输经营者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为三亿元人民币,其他经营者的最高赔偿为一亿元人民币;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十五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两千元;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四十万元,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三千元,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货物每公斤一百元;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旅客人身伤亡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四万元,旅客自带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八百元。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什么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2023-07-02
    311人看过
  • 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主动、故意如果被侵权人带有主动、故意的意图,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中的物品、行为或设施等造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表象,其实本质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2、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具有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等特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表象,其本质上并非责任方的过错,所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自甘风险行为带有已知、主动冒险的性质,责任由被害人自身承担。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一、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
    2023-06-21
    128人看过
  •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与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相关的高风险责任赔偿额限制设定如下:每位乘客的此种责任赔偿额被定在了16600个计算单位(即元);然而,乘客有权通过书面协议与承运商就高于本规定的责任赔偿额度进行协商;对于托运行李及货物的责任赔偿额限制,以每公斤为计价单位,标准赔偿额为17美金。当高风险责任需要承担赔偿时,法律将指定一个赔偿额限制,遵循该规定,但如果责任人存在故意或严重过错的情形,则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另行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
    2024-08-12
    435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有哪些,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有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等。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以及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一、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有哪些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有:1.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提供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2.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3.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是: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据此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如自杀或自伤行为。二、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023-07-11
    90人看过
  •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责任(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2)关于第三人介入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问题。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一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行;(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补充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
    2023-06-19
    301人看过
  •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
    政府采购法律责任
    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国家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一般物质购置就不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2、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政府采购市场庞大,对供应商有着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利,不惜以贿赂、串通投标、欺诈等手段,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采购
    2023-04-24
    101人看过
  •  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特征
    该段内容讲述了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所需满足的条件。逃逸罪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逃离现场并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或者指使他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逃逸的目的也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两点:首先,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后,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或者指使他人逃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附加要件。(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3-08-28
    129人看过
  • 责任的法律特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要件侵权责任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没有侵权行为则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正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的行为人或责任人除了要承担赔偿损失、返还财产等财产责任外,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同时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形式的责任。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
    2023-02-04
    103人看过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所有人和管理人一般要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占有行为是非常多的,很多时候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严重的,需要当事人各方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侵权责任由谁承担非法占有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一般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二、非法占有的后果是什么非法占有的后果是可能构成侵占罪。刑法中没有非法占有罪的概念,我们常说的非法占有罪,在法律上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2023-06-05
    287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什么条件
    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需要承担条件是造成了损害后果,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
    2022-06-04
    99人看过
  • 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023-04-23
    94人看过
  • 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适用于如下范围: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风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风险具有保险利益二、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的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1.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第三者,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承担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直接保障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一种替代保障机制。2.责任保险
    2023-06-21
    49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高度危险责任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二、高度危险责任归责
    • 高度危险责任要负哪些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如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 高度危险品致害责任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8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
    • xx系中高度危险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第一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