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5 21:40:40 402 人看过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一、民法典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气供热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以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的核设施;而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废料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事故,或一系列事故。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之外的航空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航空器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或者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就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非法占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就其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18: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高度危险责任相关文章
  •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
    一、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的适用条件有:核损害赔偿、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国内航空事故赔偿、海上运输损害赔偿。1、核电站等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损害事故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加上国家提供的最高限额8亿元,一次核事故造成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1亿元人民币。2、在铁路交通事故中,铁路旅客的伤亡赔偿实行限额赔偿,最高赔偿额为15万元,自带行李也实行限额赔偿,最高额为2000元。3、在国内航空事故中,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
    2023-06-07
    131人看过
  • 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一、民法典地关于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高度危险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高度危险物如何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
    2023-04-12
    499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照法律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中,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无需主观过错要件。这种责任的三个构成要件分别为:1?须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常常是为了完成某项既定的任务,通常表现为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科研活动和自然资源勘探等活动,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以及军队的军事活动一般不纳入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符合国家赔偿的条件的,应适用国家赔偿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正常操作高速运转的机器,从事高空、地下、明火作业,从事易燃易爆物的生产、使用、运输等作业行为,称为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事实,可以分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三种情形。在人身损害发生时,因生命权、身体权或健康权受
    2023-06-07
    452人看过
  • 高度危险责任下的赔偿条款是怎样的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规定是:1、核损害赔偿,核电站经营者和无燃料运输经营者对一次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为三亿元人民币,其他经营者的最高赔偿为一亿元人民币;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十五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两千元;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四十万元,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限额为三千元,旅客托运的行李和货物每公斤一百元;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旅客人身伤亡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四万元,旅客自带行李丢失或损坏的,每位旅客不超过八百元。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什么刑事责任人的赔偿规定是《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2023-07-02
    311人看过
  • 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主动、故意如果被侵权人带有主动、故意的意图,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中的物品、行为或设施等造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表象,其实本质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2、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具有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等特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表象,其本质上并非责任方的过错,所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自甘风险行为带有已知、主动冒险的性质,责任由被害人自身承担。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一、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
    2023-06-21
    128人看过
  •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责任(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人举证。(2)关于第三人介入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问题。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一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行;(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问题。补充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
    2023-06-19
    301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高度危险责任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1.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b.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c.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2.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二、高度危险责任归责
    • 高度危险责任要负哪些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如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 高度危险品致害责任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8-28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
    • xx系中高度危险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第一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三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第四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