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23 20:40:45 222 人看过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32号

【发布日期】2007-04-14

【生效日期】2007-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7〕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电话营销(以下简称“电销”)是在传统电话服务基础上发展出现的新型业务营销模式,对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电销业务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针对电销业务特点,已在积极探索开发专门用于电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电销专用产品”)。为鼓励和支持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创新,维护各销售渠道间产品价格体系稳定,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促进电销业务健康规范发展,本着高起点、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现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销售和管理电销专用产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电销业务是直接销售业务的一种创新营销模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电销渠道向客户提供咨询、报价、接报案等服务,也可以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或电销专用产品。

二、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对电销专用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各销售渠道的产品在价格、服务上相互发生冲突,确保电销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险公司必须以直销形式,通过电销模式自主经营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委托、雇佣保险中介机构或其他外部专业机构销售电销专用产品,不得在电销业务的经营费用中列支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四、保险公司开发和销售电销专用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电销业务办公场所;

(二)具有专门的电销管理部门,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在销售电销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后长期使用;

(四)建立专门的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和电脑系统;

(五)建有完善的专项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

五、保险公司开发的电销专用产品应当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报送电销专用产品申请材料,除应满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电销专用产品业务规划及开办区域;

(二)电销运营场所、运营设施、电脑系统及业务流程说明;

(三)电销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说明,包括电销人员管理、培训、呼出管理、质量监控、客户信息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内容;

(四)电销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

(五)电销专用服务号码;

(六)申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关于电销专用产品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公司开办电销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情况以及运营场所等进行验收。中国保监会也可以委托保监局开展此项验收工作。

七、保险公司应当在电销专用产品获准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电销专用产品销售地区的保监局报告。

八、保险公司修改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的,应当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送材料按《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公司在管理电销专用产品各个环节中,应建立以下内控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

(一)建立电销业务专用电脑系统和电话系统,实现业务流程管控、交易确认、数据存储和信息管理等功能,并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二)建立电销人员管理制度,对电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保险公司应与电销人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加强业务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电话语言规范、销售行为规范、电销专用产品的条款费率、核保政策、理赔处理、营销流程与规范、电脑系统操作、客户服务、合规经营和诚信教育等内容。

电销人员应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的电话号码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联系,并向客户如实告知公司名称和本人身份、通话目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电销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电销人员在与客户沟通过程中应遵守电话语言规范和销售行为规范,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做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控机制,安排电销业务监听、抽查及客户回访,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提高销售和客户服务质量。

电销过程中的磋商及成交记录应实现全程录音。录音开始前应向客户作录音提示。录音应合理备份,并且应方便检索和抽查。录音等相关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过程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电销成交记录至少应当包含投保人身份、投保意愿确认、保险标的信息、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缴费方式、保险费及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建立电销专用产品独立核算制度。电销专用产品相关的保费收入、赔款支出、营业费用等应在财务科目上单独记录、统计与核算。不得将非电销业务记入电销业务渠道项下。

(五)建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资料和数据采集、处理、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保险公司采集、使用和管理客户信息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从事电销的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保险公司应与其签订有关保密协议,并采取设定用户帐号和密码、权限设置等必要措施防范客户信息外泄。

(六)建立统一的售后服务制度,完善电销业务单证管理、配送、收费及结算流程,并加强对电销业务的接报案、理赔及投诉处理等售后服务。

在送达保单时,应采用客户告知书等适当方式向客户介绍产品的详细情况,使客户明确了解相关权利与义务。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收费管理,以灵活、便捷、可靠的方式收取保费,确保资金安全。应针对电销业务的销售和服务分离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电销专用产品的保单应当注明“电销专用”标记,保单号应当增加识别标记,以区别于其他产品。

十、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电话呼出业务,尊重消费者一般生活习惯,严格管理呼出时间和服务方式,严防骚扰事件发生。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电销专用产品销售活动,并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条款和费率。

各地区保险公司必须使用本地区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使用异地条款费率承保,也不得异地承保。

十二、保险公司应加强电销业务后续服务管理,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电销业务的出单、送单、收费、理赔及后续管理等原则上应当在保险标的所在地进行,并实行属地管理。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针对电销业务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消费习惯和文化特征等。

十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电销专用产品的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发和使用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的有关监管法规予以处罚。

十五、各保监局对于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开展保险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对于电销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对于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通过电销渠道销售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其他非电销专用产品,其规范性要求另行制定。

十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03: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厦保监发〔2006〕51号发布日期:2006-7-5执行日期:2006-7-5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近年来,各保险公司不断拓宽保险销售渠道,兼业代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兼业代理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但在兼业代理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公司与未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非法兼业代理机构发生业务往来;二是未与兼业代理机构订立保险代理合同,或是未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费结算、手续费支付、单证管理等内容,后续管理与业务发展严重脱节;三是以非正常批单退费、现金、直接冲减保费等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有的对直接业务支付代理手续费;四是对远程出单点监控不力,在保费结算、核保、重要保险单证管理上存在较大风险;五是误导、不实宣传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行业信誉。为进一步加强
    2023-04-23
    282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保监发[2005]65号)各保监局、保险公估机构:为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许可证的管理(一)《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2.许可证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4.申请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5.前3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6.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前3年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二)《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
    2022-11-29
    492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保监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11月3日,我局要求各公司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情况进行自查,并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通过乌鲁木齐和祥源服务公司、乌鲁木齐东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航意险替代产品,以上两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机构;二是公司自查报告中未反映上述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及我局《关于一年期以内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航意险替代产品销售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对高管人员实施监管谈话,记录入档案。三、责令改正,对乌鲁木齐地区航意险替代产品兼业代理网点进行清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四、12月5日前上报有关清理工作情况及整改报告。望你公司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提高依
    2023-04-23
    272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现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监管部〔1999〕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1999年11月2日)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为支持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促进保险业及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现将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配售基金。二、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设或规范的基金发行时方可向保险公司配售。具体配售比例原则上按如下方式确定:1.一只基金按不高于基金募集规模30%的比例供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具体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申请配售量确定。2.一家保险公司申请配售一只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募集规模的10%。3.各保险公司申请配售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应符
    2023-06-06
    270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失效]
    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执业证书由保险中介机构负责核发,各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核发的执业证书应进行统一编号管理,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从2002年10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时必须主动出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订购执业证书请与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联系。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24号邮编:100053联系人:魏传禄联系电话:010-63543596010-63520357特此通知。
    2023-06-10
    125人看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职责,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目前,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的辖区分别是上海市和深圳市。经我会批准,可对辖区内日常监管涉及跨地区的证券期货案件进行调查,各地方证管部门要予以协助,共同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以下称办事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证监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办事处监管的区域范围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并调整。第四条办
    2023-06-06
    57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保监发[1999]235号发布日期:1999-12-3执行日期:1999-12-3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资本金、股东资格、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应同时提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保险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特作如下规定:一、保险公司委托进行保险相关业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3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过处罚。(三)专职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
    2023-04-24
    16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保监局:你局《关于执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宁保监发[2004]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生效后,任职主持工作行使总经理职权的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属于《决定》第一条中与“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二、《决定》生效后,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已通过相应任职资格审查的,任职总经理时,无需再次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任职总经理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三、《决定》放宽了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决定》生效前取得分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决定》生效后主持工作的,无需再次按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条件,申请任职资格审查。但应当在主持工作后,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职务调整的情况。
    2023-06-10
    16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二)信息安全检查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周密部署、务求实效”的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吸纳去年信息安全检查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保险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三)信息安全检查的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二、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一)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以各公司自查为主,中国保监会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全行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2023-04-23
    251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级广播电视大学:为贯彻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第七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考试定于1999年9月12日上午9∶00—11∶30在全国举行。二、考试报名报名工作继续由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负责。报名采用保险公司集体报名与社会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考试的报名截止时间为1999年8月6日。三、考试教材本次考试的教材统一采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99版《保险代理基础知识(修订本)》一书。教材由各地广播电视大学统一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征订,并由各地电视大学负责在考生报名时将教材发到考生手中。四、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于前次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各地要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包括考风、考纪教育和正确填涂答题卡等内容)和考务管理工作。(一)各级广播电视大学要严格遵守《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
    2023-06-10
    484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反洗钱法》已于2007年1月1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
    2023-04-24
    466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精算报告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2009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对于会计口径的保费收入和准备金计量进行了规定。为适当分离会计规定和监管要求,确保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平稳,经研究,我会决定精算报告相关制度暂维持原有规定,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精算报告中涉及保费收入的,均按业务口径确认,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保费收入。二、精算报告中涉及责任准备金的,均按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有关精算规定要求提取。三、保险公司决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政策,进行内含价值评估、利源分析,均应以精算报告责任准备金为基础进行。四、精算报告中涉及税务问题的,应遵循实际或预期的税收政策。五、精算报告第五部分《偿付能力报告》遵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如有修订,
    2023-04-23
    163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保监办,各商业银行,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来,一些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获得保费收入,以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和返还部分保险费等方式向商业银行支付报酬。由于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未按规定真实核算保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由此形成“小金库”等账外资产。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及贷款房屋保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二、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要求贷款银行为其代理贷款房屋保险。三、各保险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向商业银行支付贷款房屋保险代理手续费,严禁以现金和直接坐扣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代
    2023-06-10
    135人看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略)2.保险公司买
    2023-06-06
    3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3号公文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2
      公文应当由具有相应职权的领导签发。(一)以保监会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按领导分工,由分管副主席签发。分管副主席不在时,按领导AB制,送代管副主席签发。(二)上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字后送主席签发。主席不在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凡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签发人如果不是主席,应同时标注主席已阅。(三)党委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保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保险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2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
    •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28
      《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有什么内容条有什么内容?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0
      为规范保险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使保险行政立法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保险行政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