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2:03:55 442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我调节机制,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

际情况开展这项工作,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我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联系。

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幅度和职工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是企业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企业工会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2.企业已正式投产(开业)。

3.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的基本数据和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2.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应在本地区和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度增长;

3.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4.在双方协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五、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合同的签订以及报送等按《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应着重协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和调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奖励办法;加班、加点工资;职工年休假工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七、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参照下列各项指标:

1.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

2.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3.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4.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5.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6.企业实现利税;

7.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

8.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9.企业工资利税率;

10.企业资本收益率;

在协商时,企业协商双方应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八、集体合同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九、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适时发布本地区及不同行业工资方面的参考资料和情况,并在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实施后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十、本意见亦适用于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十一、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劳动部备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5日 1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文章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以利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收回住房等手段加以限制。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当地政府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有关各方必须执行。必要时,可以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直接办理被聘
    2023-04-22
    267人看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商务系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商贸流通领域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增强广大商贸流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商贸流通领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现将《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情况、贯彻落实方案及相关信息请于2010年12月27日前报送商务部商贸服务司,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商贸服务司联系。商务部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八日商贸流通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全国知识产权保
    2023-06-07
    115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试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内容提示:协商目的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和内容试点企业条件(一)协商目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集体协商逐步建立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自主决定工资的机制。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具有良好和谐和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二)协商原则1、坚持“双方协商、三方原则”。即:以企业工会与投资方协商为主,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协调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指导企业工会和资方借助协商机制自行确定和调整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和立法监督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企业的集体协商,与各级工会参与指导和协调。2、坚持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协商内容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应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协商内容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3、坚持积极与稳妥相结合,提
    2023-06-12
    46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人数不断增多,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就业界定。凡境外人员入境应聘、受雇于国内任何用人单位,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均应视为就业,须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申报审批手续,取得就业证后方可合法就业。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研修或其他名义聘雇境外人员就业。二、关于就业管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为利于管理、方便用人单位、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严格掌握审批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市一级劳动部门具体办理审批发证手续,明确其具体职责,并对被授权单位的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三、关于就业地点变更。外国人就业证只在省级辖区内被境外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并批准的就业单位有效。在辖区范围内变更就
    2023-06-10
    495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我们商定,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劳动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属于基本的反映国情国力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国家统计局负责,专业性的劳动工资统计由劳动人事部负责。现将我们拟定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送上。希望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并协助安排,加强领导。附:劳动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几点意见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七日为了适应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亟需加强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经劳动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协商确定,在国家统计局统筹规划下,全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由两个部门分工负责,劳动人事部从今年起承担部分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现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劳动人事部
    2023-06-09
    464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意见1991年10月10日印发)
    企业集团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是发挥国合商业的优势,搞活流通,调控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关于积极发展企业集团,要抓紧制定具体政策和措施,推动企业的改组和联合,促进企业结构的合理化。充分发挥国合商业主渠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打破部门和地区分割,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要求,为促进商业企业集团有领导、有步骤地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和发展商业企业集团的目的(一)促进商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强化经营功能,从整体上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度,发挥规模优势,提高商业经济效益。(二)推动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在流通领域里的合理配置,促进流通与科研、生产、服务结合,逐步形成企业的多功能经营,多层次服务。(三)开拓国内外市场,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拓宽经营领域,扩大市场占有率,以适应和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需要和消费需求。
    2023-06-09
    308人看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务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劳务信息管理第四章微机管理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劳务信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报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劳务信息工作规范(LJ001—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劳务信息在职业介绍工作中的作用,促使职业介绍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所。第三条劳务信息是劳动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即反映劳动力数量、素质、分布、构成、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含个人用工,下同)需要使用劳动力的数量、素质、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以及与职业介绍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资料、数据等信息。第四条劳务信息分类须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须执行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
    2023-06-09
    244人看过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取得实效,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
    2023-04-22
    408人看过
  •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籍职工工作证问题的通知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劳动人事部发布文号:[1986]外经贸资字第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贸、劳动人事、公安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全国已设有六千多家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一般都聘请有一些外国(或港澳地区)籍人员作为正式职工。他们要求发给和中方职工一样的企业工作证。对此问题,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今后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按下述统一办法处理:一、工作证是证明本企业职工身份的凭证。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应同中国籍职工一样,发给工作证。外籍职工工作证只限于出入本企业和参与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使用,不能代替护照和居留、旅行证件。二、注意事项(一)持工作证者应限于常驻本企业的外籍
    2023-06-05
    87人看过
  • 商业部关于对外试办外商投资商业零售企业中外合营者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1992年9月15日,商外字〔1992〕第22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精神,为做好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已经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暂不举办外商独资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为使这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试办城市的商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下,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并抓紧组织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在试办期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二、国务院授权商业部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为做好这项工作,商业部已成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际合作司),负责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中外合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具体
    2023-06-09
    470人看过
  • 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财工字32号一、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国民经济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引进外资,开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新局面,是去年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指导方针。十多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迅速发展,从1979年到1995年底,全国已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58800多家,实际利用外资约1330亿美元;企业遍布全国各地,分布于石油、煤炭、交通、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建材、轻工、纺织、医药、房地产、旅游、金融、商业等国民经济大部分领域。外资的引入和利用,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了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多年来,全国财政部门在各级领导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近些年来,财政部门始终站在改革的前
    2023-06-12
    95人看过
  • 商务部、国资委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月21日商资字[2004]1号)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改进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5号公告,现就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的有关申报程序问题通知如下:一、非金融类企业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属地方企业的,由国有股持有人通过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商务部;属中央企业的,由中央企业母公司(未脱钩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向国资委提出申请,同时抄
    2023-06-09
    456人看过
  • 转发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厅鄂劳险[1993]055号现将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厅鄂劳险[1993]055号现将国家体改委、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37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本通知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外商侨胞港澳台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规定,提高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的认识。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省政策1991年发布的17号令和省劳动厅下发的鄂
    2023-06-09
    485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强对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的来源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缴中央财政预算的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本年度的支出预算以上年实际上缴中央财政的收入为依据据实安排。第三条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遵守公正受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究实效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拆迁、安置及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相关的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水平等
    2023-06-10
    368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更多>

    #工资集体协商
    相关咨询
    • XX办公厅对XX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福建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
    • 企业如何协商工资集体协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3
      协商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明确协商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规模以上企业五分之一以上职工,其他企业、行业、区域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行业、区域,所在地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
    • 外商投资属于外资企业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2
      1、不是。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2、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21
      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 关于投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2-04
      一、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1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