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过错原则的体现。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均适用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政府行为不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不可抗力既不同于商业风险,也不同于情势变更。个案中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法律关系的实际影响而确定其效力,或全部免责,或部分免责。
一、确立并完善不可抗力制度的实践意义
在当今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空前提高,不少在前人看来是无法预见和克服的自然灾害,现在能有所预见和有所克服,科学技术的发展拓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和自由度。然而,迄今为止,在强大的自然力前面,人的能力被证明仍然是相当有限的;不仅如此,由于不能从根本上认识自然界的规律,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界,并由此引发出新的天灾人祸。如何在已有的条件下从制度上作出最佳的安排,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或者对其作出符合理性的分配,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必然要求。下面先转引一些权威的统计数字,以便从感性上对不可抗力给人类带来的灾害损失有足够的认识:
《中国统计年鉴》载:1994年,我国旱灾共造成受灾面积4.56亿亩,绝收3789万亩;洪涝灾害造成的受灾面积共2.5亿亩,直接经济损失1.7亿元;台风造成的受灾面积共2366万亩,绝收306万亩;风雹造成的受灾面积共5600万亩,绝收600万亩;冷冻造成的受灾面积共2800万亩,绝收114万亩;4级以上的地震共发生17次,经济损失约10多亿元;火灾共发生39120起(不含森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共12.4亿元。1995年,水灾的受灾面积为12731千公顷,旱灾的受灾面积为23455千公顷。1996年,水灾的受灾面积18145千公顷,旱灾的受灾面积20151千公顷,火灾共发生36856起,直接经济损失10.29亿元。1997年,水灾的受灾面积为11414千公顷,旱灾的受灾面积为33514千公顷;火灾共发生64280起,直接经济损失15.41亿元;地震共发生10余次之多,直接经济损失10余亿元;大的台风共4次;灾害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497亿元。[3]
《1998国际统计年鉴》载:属于不可抗力的社会事件中,西方主要国家罢工的发生状况如下:自`1980年到1996年,美国年平均的罢工次数有50次之多,参加的总人数有30万,罢工工日总数400万天;日本年平均的罢工次数有500次之多,参加的总人数有10万人,罢工工日总数20万天;德国年平均的罢工人数有3万人之多,罢工工日总数15万天;亚洲的印度年平均的罢工次数达1500次,罢工人数有100万人之多,罢工工日总数250万天。战争的发生更是从未间断过,仅90年代,就有90年的伊科战争,91年的海湾战争,同年夏天爆发的南斯拉夫内战,索马里内战及92年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出兵索马里,92年爆发的波黑内战,俄罗斯车臣战争,等等[4],由这些战争导致的对外贸易的封锁、禁运屡见不鲜,因此产生的合同履行迟延或不能也十分普遍。
面对这些惊人的数字,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但是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着种种局限,自然灾害一如既往的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人为现象(如战争、罢工等)也妨碍着正常的贸易交往,使许多合同不能履行。如果说天灾是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的局限的结果,那么人祸则是人类认识自身的能力的局限的结果。不可抗力制度的设计就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公共理性的体现。
在法律上,确立不可抗力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维护过错原则作为民事责任制度中基本归责原则的实现,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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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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