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15:00:56 89 人看过

(1)需要到对方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①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口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夫妻一方离开户口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夫妻双方离开户口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离婚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

(4)诉讼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只能六个月后再起诉。

(5)没有居住证或暂住证也可以诉讼离婚,居委证明、居住登记信息也行。

一、如何确定财产分割纠纷管辖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该条法律规定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民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外地户口可以在苏州起诉离婚吗

外地户口可以在苏州起诉离婚,但前提是被告已在苏州居住满一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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