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碰撞下车拦车引发交通事故
赵xx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同方向由罗-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赵xx遂即驾车行至候车亭路段,停下车辆后赵xx下车将罗-成驾驶的车辆拦下,与此同时,李*霸驾驶另一车行至该路段,由于未保持安全刹车车距,与罗-成停下的车辆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霸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罗-成、赵xx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死者家属及伤者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十余万元。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司机下车拦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纵观上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赵xx的车辆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由被告赵xx下车拦车的个人行为引发的,与被保险车辆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与被告赵xx和被告罗-成的车辆发生碰撞有一定的关联,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先前的碰撞,就不会有后来的拦车,但这并不能成为被告赵xx拦车的理由,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被告赵xx应当明知在马路中间拦车所会引发的后果,在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采取更为有效的方法解决纠纷,比如说记住车牌号,再比如说示意对方靠边停车。因此,本案中的这种“前因后果”并不必然引发此次事故的发生,这种因果力可以忽略不计。本案中,被告赵xx和被告罗-成的车辆发生碰撞并没有引发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赵xx拦车引起的。因此,被告赵xx拦车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就是说,被告赵xx应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来看,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让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是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不是说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都要为肇事者买单,更何况本案中被告赵xx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肇事者”。
综上,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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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载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03如果货车购买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超载为免责条款,或者约定了但是保险公司未对其条款作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超载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约定赔偿;如果约定其为免责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是对条款明确说明了的,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