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三中规定“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司法解释三中是明确上述人员,协保可以理解为“企业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是劳动关系。
那么协保人员与新的单位发生用工关系的,只要不在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中规定的情形之内,都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的解释与协保人员关系,若有解除,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解除,否则可能会属于违法解除,要付出高的代价!
相关知识
劳动关系变更
一、退工手续
单位与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向协保人员收回《劳动手册》,并随带该手册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手续。
二、《劳动手册》
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所在受理单位退工时,应审核新老协保的区别,以及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分别按不同对象,采取以下操作办法:
1.新协保人员社会保险已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这部分人员退工后,原协保《劳动手册》不作更换,但应由受理退工的职业介绍所依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在其《劳动手册》的备注栏内加盖“社会保险已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字样的印章(由市里统一刻制)并填明解除劳动关系日期后,再将该手册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连同个人档案转入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待协保人员到地区进行失业登记时,调出其档案,将原协保《劳动手册》填明地区登记编号后退还该协保人员。同时还应将“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粘贴在由其本人办理失业登记时填写的《劳动力登记表》原始凭证栏内,随后存入其档案。
2.老协保人员的退工可按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原协保协议期限未签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后,原协保《劳动手册》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收回注销,并待其本人持“退工单”办理失业登记时,再换发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
二是原协保协议期限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只要单位为其办妥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并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上述新协保办法操作;
三是原协保协议期限未签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单位同意延长期限和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则由单位收回原发给的《劳动手册》,并持双方协商一致的改签协议和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到原发放《劳动手册》的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协议期限变更记载手续。今后该老协保人员若解除劳动关系,则也可按上述新协保办法操作。
三、档案管理
解除劳动关系协保人员的档案与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相一致。其失业时档案由地区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保管,被单位录用时,由单位负责保管。
四、失业与就业统计
解除劳动关系协保人员退到地区办理失业登记后,处于无工作状态时,应统计为失业,并做好台帐记录;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则应在台帐内做好就业统计记录。每月底还应在《上海市城镇失业人员情况月报表》的补充资料上注明本月末累计协保失业人数和本月末累计协保失业人员中重新就业人数。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是本市再就业工程深入开展过程中新出现的问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各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应按照地区失业人员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努力促使他们尽早实现再就业。
-
协保人员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146人看过
-
协保人员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
171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407人看过
-
特殊劳动关系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131人看过
-
工伤后保留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56人看过
-
保留劳动关系协议风险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66人看过
保险凭证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成立的证明文件,即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通常不列明保险合同条款,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 在保险凭证中列有条款时,如正式保单内容与其冲突,则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用于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进行货物运输保险时作为每批货... 更多>
-
劳动关系的建立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6【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
-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1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也把“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足见国家对社会保险的高度重视:1、由于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双方建立劳动关
-
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2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
-
劳动关系的建立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
-
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11-09(一)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和修改、并监督实施。 (二)劳动法律: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三)劳动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即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劳动法文件,通常称为条例、规定、办法等。 (四)地方性劳动法规: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