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房屋登记审查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1、公平因素
公平因素是房屋登记审查的根本原则,也是保证审查的基本目的,是审查形式产生的重要依据,任何审查工作的实质其实都是为了保证交易对利益双方的公平性。登记审查对所以进行房屋登记的受众必须要秉承公平的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对房屋交易的双方必须要公平对待,以保证双方的共有利用。公平因素还包括对纠纷的事先制止,对利益双方的产权问题进行公平处理,保证登记机构的公信度和法律效应。
2、效率因素
效率因素是对审查工作的关键性要求,现代社会的高速度节奏要求房屋登记审查必须要快速,而且有效率的审查也会减少工作压力,使得房屋登记能够接受更多的申请要求。审查环节的效率要求也是工作的必须,因为目前房屋交易等申请实在是过多,如果审查效率不能提升必然会导致房产管理部门出现系统瘫痪。
(二)我国应采取“契约公证+实质审查”模式
“契约公证+实质审查”模式其实是介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直接的一种“折衷审查”。这种登记审查方式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主要进行形式审查,但如有合理的怀疑则应对该疑问的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则不应登记,而且对于形式审查的内容有必要进行契约公正,因为公证已经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相关知识:房屋登记存在哪些问题
(一)登记的主体不统一。《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程序不规范。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非经法定程序具有不可推翻效力的房屋产权凭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内容不具体。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共六项,各项登记及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上都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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