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异同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9:01:03 106 人看过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担保人免责条件不同:在一般担保中,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连带担保中,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人的先诉抗辩权不同:一般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不同:一般担保人只有主债务人不履行的义务,补充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和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

最高额保证和一般保证区别

最高额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二者是否以债权为前提:

(1)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

(2)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二者可以担保的贷款不同:

(1)一般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

(2)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二者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同:

(1)一般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

(2)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一般情况下,保证随所担保的债务发生而成立,即先有债务而后才能设定保证,即便签订保证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该债务在未来发生的时间、数额都可以确定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

4、二者对应债务是否具有连续性:

(1)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

(2)一般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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