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首先介绍具有调解属性的判决协助执行程序,然后介绍延迟执行的处罚程序(一)帮助执行程序(仅限于行政方的损失)
这是为促进损失的行政方全面执行判决而建立的程序。需要指出的是,能够利用这一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与败诉的公共法人一起出庭的其他公共法人。启动这一程序的权利最初集中在最高行政法院,并自1995年以来下放给地方各级行政法院,对协助执行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官是在该制度框架内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的法官
,只要胜诉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败诉行政方没有执行或完全执行有效判决,法官就可以采取说服措施,必要时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判决(二)行政判决送达之日起三个月期满后协助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判决。三个月期限是法官留给公共法人执行判决的期限,无论是哪个法院作出的判决。在紧急情况下,这段时间可以消失或缩短。法官也可以根据《法典》第l911-1或l911-2条在判决中设定单独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或者当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相对人协助执行的申请后明确表示愿意拒绝执行时,被视为发布判决的法院将进入调解阶段
调解由行政法庭庭长和行政上诉法院庭长主持。这些总统经常任命一名法官来帮助他们完成这项工作。在最高行政法院,报告和研究小组执行这项任务
建立这种友好协商程序的目的是确定执行困难和阻力的来源。执行判决的困难可能是客观的。毕竟,公共法人执行生效判决并不容易,执行判决的困难也可能源于行政机关的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和法人只是不想对自己执行有效判决
在接受协助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尝试采取其认为有助于打破执行困难僵局的一切措施。这些措施可以采取信函、电话、会议等形式。其目的是判断判决的内容,识别和分析执行的具体困难,并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帮助实施实际上属于调解、建议甚至警告的范畴。法院写给双方当事人的信函内容可能非常直截了当,直接告知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帮助执行的目的也可能是为了使胜诉方正确理解判决的内容,因为有时他们会理解判决的初衷之外的判决,以下提到的罚款起到了预防作用
(III)对延迟执行的处罚
在实践中,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有时仍存在行政判决未执行、执行不当或未完全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将案件记录在最高行政法院的年度报告中[3]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力,但年度报告中负面评价的广告效果将对公众和负有履行义务的法人构成有效压力(2)应行政相对人或当然法官的要求,应启动延迟执行罚款的程序[4]该程序起源于民事诉讼程序,可定义为附带和可能的金钱支付判决。通常表现为每天支付x欧元的延迟。延期罚款存在于主付款判决之外,通常在主付款判决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时适用。具体而言,通过威胁逐渐增加货币债务总额,债务人被迫及时履行其判断义务。迟延执行处罚不是对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迟延执行判决而遭受的损害的赔偿,而是迫使行政机关执行判决的一种施压手段。因此,这是一种强制措施
胜诉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期满后,对延迟执行判决提出罚款请求
该请求不一定是在启动帮助执行程序的前提下提出的。根据《行政司法法典》第l911-1或l911-2条,六个月的期限可能因紧急情况而消失或缩短,法官在判决书中另有规定的期限。当行政相对人启动协助执行程序,但该程序未能产生有效结果时,友好协商程序将自动转化为诉讼程序。当最高行政法院的报告和研究组或行政法院和行政上诉法院的负责人认为现有的友好协商无法达到执行判决的效果时,案件将直接移交审判组织受理,它将决定是否判决行政机关支付延迟执行的罚款
与民事法官一样,法国的行政法官在判处延迟执行罚款方面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满足所有条件,他们也没有义务作出处罚决定。他们可以主观地认为判决正在执行,尽管判决作出时执行仍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执行仍然无效,他可以再次申请延迟执行罚款
行政法官延迟执行罚款的自由也反映在罚款标准的确定中。具体标准因案件而异,通常设定的数额足以让公众和法人消除恶意不执行的想法。因此,在确定标准时,法官必须考虑公众和法人的财务状况,而不考虑对方提出的数额建议。此外,没有事先确定的“价格表”
如果发现公共法官没有执行或完全执行判决,一切取决于公众和法人是否执行了已经生效的判决,审判组织将进行所谓的“暂缓执行罚款清算”。这意味着,在查明判决尚未执行的事实后,如果发现公共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了判决,法官将确定在判决完全执行之前应由公众和法人临时承担的金额,法院将作出不处以罚款的决定,即法院不会判决公共法人承担额外的金钱支付义务。如果公共法人在规定期限以外执行判决,法官通常会在执行延迟不明显时(即几天或几周)作出不处以罚款的决定;如果拖延明显,法院将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确定对公共法人的最终罚款,作为公共法人延迟向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对价”
这种情况称为“延迟执行罚款的最终清算”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减少其最初确定的金额。法院也可以决定不向行政相对人支付部分,而是向国库支付。因此,负责清理延迟执行罚款的法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做出他们认为公平的具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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