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区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13 07:27:47 168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d)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b)经所在单位同意。

二、办理材料

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

拟申请执业所在地完整社保清单。

提交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在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真实有效,证明出具日期离申请人向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证明内容没有涵盖申请人14周岁至申请日之前所有时间段的,还需提交《未受过刑事处罚承诺书》。

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

与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真实有效,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属于分所的,聘用合同还需总所加具核准意见并盖章。国资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申请执业与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局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律师执业

提交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网站http://www.gdbs.gov.cn发起申请业务,可将申办材料邮寄至当地受理机关;

2、申请人将电子材料发送给受理机构;

3、受理机构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查意见发送市司法局;

4、市局经办人员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接收电子材料并结合书面材料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完成网上审批流程;市司法局经办人根据网上审批情况结合书面材料审核结果制作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书,通过市司法局送达申请人。

5、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可选择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本人行政审批决定书等材料和执业许可证件,并自行承担邮政特快专递的邮件资费和回执服务费。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接收

申请人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广东律师管理在线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将书面材料递交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36号窗口(司法局窗口)后,接收受理人员对书面材料和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同意”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不同意”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审查决定后将受理材料转送至广东省司法厅,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审查方式确定自动转送省厅审批人员。

3.审查

1)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附件。

2)特殊审查

无。

4.作出决定

1)决定。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上报广东省司法厅的决定。

2)决定公开。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东律师管理在线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广东省司法厅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

市律师协会发放相关批文或证书。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本局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7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深圳市司法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六条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具体许可程序,根据《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九条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变更审核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的,变更审核或者备案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或者备案之日起十日内,为律师事务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事项登记或者换发执业证书。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

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

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的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二十二条律师被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执业的,其律师执业证书的换发及管理办法,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依法撤销执业许可或者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由其委托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宣布或者送达撤销或者处罚决定时收缴该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并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需要注销其执业证书的,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上交其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规定程序交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律师、律师事务所被撤销执业许可、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拒不上交执业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公告注销其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新)()

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律师执业。

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1.法律援助机构的现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律师资格的;

3.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4.品行良好。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向律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律师管理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律师执业证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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