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河南XX速运物流有限公司郑州物流分公司,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北三路XX号,法定代表人:赵XX。原告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诉河南XX速运物流有限公司郑州物流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案,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保险关系的成立、履行、代位求偿权的取得等因素存在重大瑕疵。①没有充分证据证明11811001xxxm338864号保单的保险费已实际支付,**公司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保险费是否已实际支付;②**公司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冲突时,与被保险人非法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公司不能提供租赁合同和场地使用权,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存在严重缺陷;③原告**公司对1181100xxx38864号保险单无追索权。**本公司未向**鹤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强公司”)出具支付保险金的银行转账证明,也未提供支付对价的其他证据。双方违反交易常识的行为均存在虚假理赔,**公司不具备本保单项下的追偿资格。
(2)**公司关于火灾损失金额的证据不具有决定性。①.**本公司为保单提交的保险标的损失鉴定不能作为确定损失的有效凭证。保险单所列保险财产明细表和合强公司火灾后所列保险标的损失明细表中所列财产大多不一一对应,属于超出保险财产范围的虚假索赔;②保险单所列损失明细表中的受损财产保险标的是合强公司单方面作出的,不能限制保险关系之外的人,也没有核实受损财产数量和价值的原始凭证;③本案火灾损失金额是半年后由不合格的评估公司确定的这次火灾,我院技术部门没有确认,也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具体的保险财产范围也不清楚。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的火灾损失金额不能直接作为索赔依据。(3)正确认识和认定火灾原因和其他原因,是确定本案当事人相关责任的首要条件。①本案火灾责任认定的依据是河南省消防厅出具的火灾原因调查报告,仅从自然科学原理的角度分析火灾的发生发展过程。结论属于推论,客观性较弱,不能单独作为指出我方侵权行为的依据;②我方与鹤强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消防管理责任条款,和强公司存在日常检查措施不力、仓库走廊堆放货物、检查员严重失职、火灾报警不及时等管理问题,是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重要原因,应承担火灾事故的主要责任;③。**郑州邮政物流分公司只是火灾的实际受害者,不是责任人。合强公司的巡警在火灾发生时都离开了岗位。火灾事故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应是装卸货物过程中违反消防规定存放易燃物品,拒不执行消防整改通知单。
(4)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无法排除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灾”。①事故发生后,鉴于可能造成人为损害,公司应责令被保险人和羌族公司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有关部门详细说明火灾原因和后果。但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失去了查清真相的机会,导致责任不清;②事故发生后,鹤强公司既没有通知业主(即我方)到前院处理,也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处理,以解决问题事故的证据。此外,**公司提供的照片是被保险人单方或随同拍摄的。鉴于双方的保险利益,光凭照片无法证明事故的真实原因。综上所述,对于原告提起的保险代位权诉讼,我们没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被申请人:A,男,出生于XX,19XX,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XX胡同X栋X单元XXX号。原告g担保有限公司诉我追索权纠纷一案,现答复如下:被告否认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
被申请人未与原告协商并签订合同。
1。被申请人与G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商签订合同,而非原告;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第7页显示甲方名称为G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经被申请人同意,将“融资”一词划掉。
2。原告于2011年7月12日申请设立,2011年5月20日原告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后,于2011年8月10日首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逻辑上讲,原告在成立前不具备开展民事活动的资格,也不具备作为公司主体的基本条件。
2。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第五页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合同每页的指纹或者按合同每页的指纹,如同原告在合同每页的印章上签字一样;被申请人只是在合同结束时按了自己的指纹,但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按指纹生效的行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尚未达到约定的生效条件。
2011年6月,被申请人在三份原通知书的“民事申诉书”中称,与G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与原告主张的被申请人订立了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以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在时间逻辑上存在矛盾。按理说,担保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5月20日)不应早于主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6月)。
4被申请人在收到原告的民事诉状复印件前,并不知道有原告作为民事主体,也没有向G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原告提供担保,也没有要求E等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二是原告主张,担保合同项下原告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当对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不能或者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的,应当承担不能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
被申请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前六页均为嫁接,相关内容并非被申请人的意思。(2)原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向被申请人主张追索权的,不仅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担保责任,还应当披露和确认原告收回的设备(车辆)的处置情况,否则,就无法确定被告必须承担的具体费用数额。第三,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被申请人保留追究原告侵权损害的法律责任。三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因合同内容未与被申请人协商,属于原告事先拟定的重复使用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格式合同,相关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在合同中,原告免除责任、增加被申请人和其他被告的责任、排除被申请人和其他被告的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四,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合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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