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21:23 335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一)、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如果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共同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则共同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均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有权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二)、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税务机关如何进行赔偿

(一)、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的,应当返还已征收税款和滞纳金。

(二)、对于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口退税应予退税而未予退税的行为,应予退税。

(三)、税务机关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的,返还罚款和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对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付赔偿。

三、税务行政赔偿方式及赔偿标准

(一)、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二)、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四.五种赔偿责任

(一)、税务人员非法剥夺纳税人的人身自由行为。税务人员不具有行政拘留或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而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二)、违法实施吊销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业停产。

(三)、违法对纳税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及税务人员采取纳税保全措施不当。

(四)、违反税法规定乱征乱罚、收过头税的行为。

(五)、违法侵犯纳税人复议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六、怎样要求赔偿

(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还对请求赔偿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三)、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此,赔偿请求人既要懂得如何提出赔偿,更要记住请求赔偿的时效,切不要因不注意时效而放弃和耽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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