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1、合同应规定:施工各方所施工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规范,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
2、由项目部制定施工质量控制目标。
3、质量验收程序:工人施工自检→班组长组织检查→项目部各楼主管及技术人员检查→报监理验收。
4、各施工方应制定挂牌施工的组织措施及谁施工谁对施工质量负责的原则。
5、对队部自检造成返工的应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对上一级验收造成返工的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同时队部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对验收一次不通过造成下道工序不能正确施工的,队部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如二次复检不合格的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
7、由于原材料所造成返工的,不承担责任。
8、对于由于同一原因多次未整改造成停工的,应承担一切损失。
9、施工方要对以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给予总结、分析原因,以防以后施工中发生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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