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门夹伤乘客,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9 17:42:23 127 人看过

2014年1月18日,梁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行驶至北区路112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右后门将刚下车的乘客陈某右手挤压后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受伤。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左上肢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其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程度为十级。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另查明,某公交公司垫付陈某门诊费用986.3元、住院费11967.83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并另向陈某支付了出院后三个月的护理费7280元。

涉案车辆由某公交公司在重庆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陈某认为,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行车,致使陈某受伤,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梁某为某公交公司员工,且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某公交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虽为公交车乘客,但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常下车后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乘客系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乘客陈某各类损失437.12元。

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涉及到“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认定以事故发生时为节点

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本车人员在正常下车、下车休息、指引倒车等情形下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由于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正常发生转换,应当认定为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9: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乘客下车途中受伤公交公司赔偿五万
    2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乘客诉公交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解,乘客钱某某获赔53000余元。2010年5月15日20时10分左右,公交公司职员蒋某驾驶公交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洋海线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桥北侧60路站点时,乘坐在该车上的原告钱某某从后车门处下车,在钱某某下车过程中,蒋某关闭车门,致使钱某某被关闭的车门推倒在车门外的地上受伤。当日钱某某被送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011年2月11日,钱某某向通州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蒋某、公交公司赔偿其损失7万余元。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系公交公司职员,其履行职务行为致钱某某人身损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蒋某作为公交车驾驶员,在乘客未能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即关闭车门,导致钱某受伤,公交公司应负损害赔偿责任;钱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
    2023-06-08
    310人看过
  • 乘客被抛出车外死亡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后座的乘客被抛出,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时,受害乘客是否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是否应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要求承担保险责任?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小东(化名)赔偿原告损失39407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查明,2014年3月8日,小东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附载阿峰(化名))沿国道324线行驶时,碰撞路中的防护桩,导致车辆摔倒和驾乘人员被抛出,造成阿峰当场死亡、小东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小东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夜间、雨天气象条件下驾车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和未注意观察路面的交通状况,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峰不负事故责任。2015年2月,原告将小东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认
    2023-04-23
    302人看过
  • 司机急刹车致乘客受伤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因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致其受伤,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客运公司赔偿付某2000余元。2008年12月2日,郭某乘在房山区大董村乘坐38路回良乡,途中该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导致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至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治疗,并住院留观6天。被告支付了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三千余元,但对原告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拒绝赔偿。郭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所属的某客运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乘坐某客运公司正在从事客运活动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客运公司有义务将付某安全送到目的地。因车辆驾驶员行驶中采取制动措施不当,致郭某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故公交公司应对该事故给郭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23-06-08
    145人看过
  • 急刹车摔伤乘客车方向保险公司理赔
    客车驾驶员一脚刹车踩下去,车内乘客被摔伤。当车方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车方无责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被告上法庭。昨日,永川区法院的法官称,该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8000元给车方。永川区法院称,去年9月7日8时30分,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易泰公司)的驾驶员方某,接受公司安排后,驾车从永隆场镇开往永川城区。客车行驶途中,方某踩了一脚刹车。谁知,就是这一脚刹车的惯性作用,使乘客石某摔伤。事后,交警对这起车内摔伤乘客的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结果是驾驶员和乘客双方都没有责任,此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赔偿由双方自行协商。因石受伤后住进医院,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共1.4万余元,易泰公司随后支付了这笔钱。此前,方某驾驶的这辆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称华安保险)投了保。赔偿后,易泰公司向华安保险索赔。然而,保险公司在今年3月2日发出书
    2023-04-23
    474人看过
  • 女子乘公交车被车门夹成肋骨骨折起诉获赔偿
    宋女士在上公交车时被车门夹成肋骨骨折。公交公司赔偿1.7万余元后,又被宋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再赔偿宋女士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910余元。今年7月2日上午,宋女士在密云县十里堡镇靳各寨村内乘坐公交车时,被车门夹到。宋女士被诊断为肋骨骨折、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15天。经密云县交通大队认定,公交车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公交公司支付宋女士医疗费1291元、护理费2400元、并给付宋女士13800元现金。宋女士认为上述赔偿款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起诉索要医药费等各项赔偿共计1.7万余元。法庭上,公交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按照宋女士医疗费票据及其就医情况赔偿相关费用。法院认为,宋女士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方应当赔偿宋女士。经过计算,法院判决公交公司除已支付给宋女士的赔偿外,还应赔偿宋女士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10余元。
    2023-06-07
    361人看过
  • 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受伤的是否可以要求公
    公交车急刹车导致乘客受伤的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一、员工开车发生事故哪些人负责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轻微公交客伤属于交通事故吗公交客伤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来说,乘客坐车受伤,往往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如公交车司机急刹车、第三人撞车等。只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因驾驶人或第三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客伤,都属于交通事故。
    2023-03-19
    133人看过
  • 乘客摔伤运输公司赔偿
    江苏省句容市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因客车司机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摔成十级伤残,客车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责任赔偿6万余元。2010年8月的一天,年近50的市民李某乘坐当地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客车司机王某遇到前方情况紧急刹车,导致乘客李某摔倒受伤。随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至当地和外地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软组织挫伤,共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2011年3月,有关部门鉴定认为,李某因外伤致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导致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2011年6月,因双方就赔偿责任未达成一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王某在履行职务时造成乘客李某人身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某运输公司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
    2023-06-06
    265人看过
  • 乘客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是否该担责
    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的,如果是由于司机没有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由公交车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自己原因造成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一、商场内碰伤怎么索赔商场内摔伤如果是因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等一系列费用。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航班因天气取消住宿谁负责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没有赔偿。天气原因并不属于航空公司原因,航空公司仅会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1.飞机延误险可以理赔的情况:由于地勤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延迟登机;飞行过程中,天气良好,但降落时间晚点等。总体而言,如果是航空公司的责任,基本都支持索赔;2.但在航班延误险中,如果是天气原因,根据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有权不向乘客进行赔偿的。
    2023-03-02
    237人看过
  • 乘车受伤公司是否赔偿
    乘车受伤,公交车公司一般应当赔偿但是乘客有故意、重大过失或因为乘客自己健康原因受伤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单位员工超员乘车受伤算工伤吗在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实行的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也不影响对其的工伤认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劳动者的主观恶性比较大,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
    2023-07-29
    377人看过
  • 乘车受伤后能否起诉保险公司
    乘车受伤是可以起诉保险公司的。一、交通事故怎么起诉起诉方要向管辖区的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庭审查后,缴费。缴完费用后,当事人需要将缴费票据和相关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然后回家等通知。法院给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等材料送给被告。之后法院会告知开庭时间,当事人需要去法院领取传票。如果对方同意赔偿,法院会约双方调解;反之开庭判决,发民事判决书。二、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项1、事故现场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
    2023-03-01
    71人看过
  • 保险公司要不要向所承保出租车受伤乘客理赔?
    保险公司要不要向所承保出租车受伤乘客理赔?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认定乘客非责任险第三者保险公司为出租车承保,是否该为被承保车辆造成重伤的乘客买单?车上的乘客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由于搭乘的出租车与一辆外省大货车相撞遭受重伤,朱某将出租车司机夏某、出租公司及该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乘出租车遭遇车祸2004年6月15日12时,夏某驾驶出租小车,搭载朱某行驶至西环路口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时,与郑某驾驶的外省大货车发生碰撞,朱某送院后被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经交警认定,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朱某无责任。事后,夏某、郑某、朱某签订协议,由郑某一次性支付2.5万元给夏、朱二人,二人今后不再追究郑某任何责任。朱某收取了全部款项。据了解,出租车公司为出租小车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朱某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承保单位,应负理
    2023-04-23
    482人看过
  • 客车对撞乘客受伤汽运公司应当赔偿
    两辆同属一家汽运公司客车,因驾驶员操作出现重大失误,两车会车时强烈对撞,一驾驶员死亡,多名乘客受伤。3月17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翔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为敢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1035.69人民币元。案情原告许某诉称,2009年11月5日,原告乘坐被告汽运公司所有的苏NM1245中型普通客车,在泗洪县山河路与同属被告的苏NM1239客车相撞,致乘坐在公交车上的原告等多人受伤。泗洪县交警大队认定,乘车人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泗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4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1035.69元。被告汽运公司辩称:1、汽运公司与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关系,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的关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应为刘新、张同彦、夏东亮、孙付春,原告应向该四人主张权利
    2023-04-11
    486人看过
  • 公交车车门未关摔死乘客赔六万
    公交车违章上客,启动后未关车门,将乘客摔出车外,最终不治身亡。乘客家属选择了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渝中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车方赔偿6万余元。2003年3月23日18时许,23岁的何蓉与同学在大田湾看完球赛回家。在走到国际村附近时,一辆互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互邦公司)的大客车驶到她们面前,何招手上车。由于不是在车站上车,交警示意立即开走。驾驶员在未关车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何的同学称,车开出不远,就看见何从车上滚出来,当场摔昏。5天后不治身亡。何蓉的父母将互邦公司告上法庭。而互邦公司辩称,何蓉是在驾驶员的提醒下跳车而造成的事故。法院认为,证人并没有亲眼看见何蓉跳车。去年12月,渝中区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索赔案,判决互邦公司赔偿何的父母6.2万元。此案原告代理人、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绪成称,此案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以交通事故责
    2023-06-09
    473人看过
  • 翻车压死乘客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黄-明与罗-海(均为化名)是同村的好朋友。黄-明向汽车租赁公司借用一辆小型号普通客车。当晚20时,黄-明驾驶该车乘搭罗-海,由广西田东县往广西德保县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10线29KM+100M处时,为避让一辆对向驶来的重型大货车,因制动减速不及时,小型普通客车测翻到右边5米多深的山沟,造成该车损坏,黄-明及罗-海受伤,其中罗-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罗-海无事故责任。事发后,黄-明主动赔偿给罗-海的亲属30000元。该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罗-海的亲属为失去儿子悲痛欲绝,将司机黄-明、汽车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110000元内先予赔偿,损失余额178000元由黄-明、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当事人为化名)【分歧】坐在肇事车内的受害人罗-海,由于翻车致其死亡,因该肇事车辆参加交强险,
    2023-04-26
    45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乘客开车门撞伤人,保险公司如何赔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6
      开车撞伤了人,理赔是在保额内扣除医疗费用中的非医保费用需车主承担,其他由保险公司赔偿。双方事故理赔,是先从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三者险保额后,费用由你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车险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
    • 2022年公交车急刹车至乘客受伤的是否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0
      公交车急刹车至乘客受伤的,能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请问保险公司有赔偿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30
      公交车一般都投保有司乘险,如果乘客受伤,保险公司应当在司乘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司乘险部分,应有公交车所在公交公司进行赔偿。
    • 乘客在火车途中发生伤亡事故,能否先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火车上乘客受到损害,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铁路旅客保险,另一种是铁路部门的赔偿。乘客可以先行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铁路旅客保险费用包含在车票内,旅客无须单独购买。发生事故后可直接请求支付保险金。我国《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旅客的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实行强制保险。旅客并非单独专门投保,而是在购买车票时
    • 乘客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游公司应如何赔偿乘客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4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条款第1条中约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旅游公司未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盼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的损失。旅游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该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