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行为要如何预防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43:51 227 人看过

反向假冒的防范建议:

(一)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企业的自我保护,是防范商标侵权的第一道防线。司法部门可以积极探索,发挥职能,帮助企业建立商标权保护机制。如有针对性地向企业发放《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指导手册》,定期举办商标维权专题讲座,向企业普及商标权法律知识,提高企业商标维权意识,促进企业关注商标权益。听取企业在商标保护中遇到的困难,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和培养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协助企业完善内部制度,增强企业防范商标的隐性反向假冒的能力。

(二)加强理论研讨和实务分析,扫除商标侵权认定的误区

关于投入市场的理解问题,在上述案件中,无锡市工商部门的观点有一定的参考性。其认为现代市场经济为商品进入市场提供了多种途径,销售只是其中最普遍的一种,出租、展览、促销、试用等行为同样属于商业行为,理应视为已经投入市场。投入市场行为应包括进入市场销售、促销、宣传、展览等多种情形。可见,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向消费者的最终展示权,这种展示无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直接销售,还是意在获取潜在利益的间接商业操作,都应属于投放市场的行为。

关于商标注册与否的问题,一般以注册商标为原则。而去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构成隐性反向假冒。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无论是否已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均可以依法在一定范围内禁止他人注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见,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受到类似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

关于援引法条的问题,我国可从商标隐性反向假冒第一案获得启发。被告如皋市轶德物资公司多次购买他人使用过的原告如皋市印刷厂的银雉牌旧印刷机械,除去机械铭牌,经修理后重新喷涂,以无标识的形式销售给用户,且买受人并不清楚印刷机的原生产厂家。法院根据自由裁量权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兜底条款认定了被告轶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可见商标隐形反向假冒具有可诉性。

(三)完善多元化法律监督,健全商标权的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是一站式、全方位的。要严厉打击商标隐性反向假冒,需要整合公、检、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力量,健全商标的民事保护、刑事保护、行政保护。在涉及隐性反向假冒的民事诉讼中,探索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帮助当事人充分举证以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对于隐性反向假冒行为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经济管理秩序的,应严厉打击,通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对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存在监管漏洞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以促进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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