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后,出现受托人违约时,权利归属人即有权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即视为受托人违约:
第一,受托人未在信托终止后将信托财产移交给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上面所说的乳品信托计划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该事件中,虽然信托计划尚未到期,但已出现了受托人无法按期返还信托财产的情形。
第二,受托人移交的信托财产的形态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如果信托文件约定移交的信托财产应是股权,而受托人实际上移交的却是货币,即使二者价值相等,仍构成受托人违约。
第三,受托人移交的信托财产的价值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
关于权利归属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的救济,主要存在两种方式:债权救济和物权救济。
信托终止后出现受托人违约时,权利归属人可以向受托人提出请求,要求移交信托财产或赔偿权利归属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或毁损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受托人不当处分了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也可行使撤销权,但该撤销权的行使以第三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为限。这就是债权救济。日本、韩国的信托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权利归属人的此种权利,是以权利归属人对受托人享有债权为基础的。如果受托人有支付能力,并有足够的资金满足权利归属人的请求,那么权利归属人的要求就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权利归属人的请求权就会等同于受托人的普通的无担保的债权人的请求权一样,该请求很可能是没有价值的。
物权救济是基于权利归属人在信托终止后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赋予权利归属人的救济方式。在物权救济模式下,如果出现了受托人委约的情况,首先,权利归属人可以视具体案情提起对人请求,使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亏损或利润承担对人责任;其次,权利归属人不仅能主张保留在受托人手中的原始信托财产,而且也能对受托人持有的、依授权将这些财产进行投资从而转化成的新的形式的财产提出主张;再次,权利归属人享有财产追踪权利和留置权,而且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除非是一个善意的、支付对价并对产生权利归属人(受益人)追踪权的情况不知情的买受人。这种物权救济方式是因为英美法视权利归属人(受益人)为信托财产实质所有人,追索权即建立于实质所有权之上。相比较债权救济方式,物权救济方式对权利归属人来说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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