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职工休产假可领生育津贴
●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双胞胎可多领15天津贴●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全额埋单●生育保险费单位全出个人不缴纳
本报海口5月28日讯(记者张期望通讯员卢作虎)记者28日从省社保局了解到,我省《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将在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新规定,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津贴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三大亮点
1、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一般情况是90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额支付。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0%。
3、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费单位全出
2001年7月,我省颁布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统筹层次低、保障项目不全、待遇水平不高,存在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没有享受生育津贴的状况。为改变这一现状,今年1月份,《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6%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双胞胎多领15天津贴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的项目有:生育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条例》规定,在法定休假期间内,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日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
和以往规定不同的是,《条例》还详细规定,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45天计算;
(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30天计算;
(4)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30天计算。男性从业人员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15天计算。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配偶未就业也享受生育保险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事项,《条例》还特意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生育期间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从业人员异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单位不缴费责任人将挨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征收机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数额、期限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缴的款额及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但不同时计缴利息;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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