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9:55:37 150 人看过

罪行法定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刑法基本原则,正是刑法的灵魂,是制止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有力武器。我国新刑法明确规定了该原则,取消了类推适用。就刑法理论而言,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仲裁员对于此两项罪名显然是主体不适格,因为仲裁员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私人裁判行为,只是一般的主体而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我国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犯罪处罚;二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其中以第二层含义最为重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刑法中,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都没有关于仲裁员枉法裁判的条文规定,因而对枉法仲裁是不能按照犯罪来处理的,当然也就无从涉及到刑事责任。因而仲裁员承担刑事责任既没有刑法上的依据,也是与仲裁的特性不相吻合,[1]主张仲裁员依据第38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

另一方面,依照《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只对仲裁委员会进行登记,并未规定对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监督管理仲裁委员会的职权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换个视角来看,依照《仲裁法》第14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因此,仲裁委员会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只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相互之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当事人,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同于行政裁决,不产生行政责任。因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出现第38条规定的情形,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主。

虽然仲裁员承担的责任应当以民事责任为主,但对于应否建立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学理上还存在着分歧。一种见解主张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中,尚找不到仲裁员未谨慎行事或违法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仲裁制度中,仲裁员如同法官一样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的豁免;[2]相对立地,一种见解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承认仲裁员的民事责任是应予肯定的;[3]第三种见解基于中国内地目前的现状而言,认为即使在将来制定有关仲裁员责任方面的法律,也不宜改变现状而刻意要求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4]但从权力制横、权利与义务一致的要求来看,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居于裁决者地位,直接决定着程序的进程与裁决的结果,这样集中的权力理应在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中运作。仲裁员责任制度便是这一机制的有效方式之一。再者,仲裁员有领取酬金的权利,相应地也应该承担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总体来说,仲裁员是保证仲裁公正的核心,而公正依赖个人修养、道德与业务能力,但最主要还是法律约束。仲裁制度发展到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已经日趋完善,但要真正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以更好规制仲裁员的行为,促进仲裁行业的发展,就必须让其行为人承担责任,发达职业的一个标志是其从业人员对他们所服务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包括由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损失的完善的法律制度[5]。我国《仲裁法》第38条关于仲裁员责任的规定颇显得不够明朗。从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的仲裁立法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仲裁员的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可能造成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相互冲突的情况[6]。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构建

——《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关于仲裁员责任的探析

本文系政法大学2006年第四届学术十星优秀论文奖,由谭跃超,李沣桦在2005年第二届民商经济法律网优秀论文奖文章基础上合作修改而成。

另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已规定枉法仲裁罪

[1]赵秉志:《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0页。

[2]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8页。

[3]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

[4]陈敏:仲裁员的行为规范,载于《仲裁与法律通讯》1994年第3期。

[5]转引自黄进主编:《国际私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6]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18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7: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裁员相关文章
  •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如强制仲裁、强制仲裁、强制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等仲裁的时效性模糊,法律适用于仲裁裁决机关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一些背离仲裁性质、背离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的缺陷,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扩大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协调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期;将预仲裁原则改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院,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应不断完善,以适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要充分保
    2023-05-07
    223人看过
  • 论我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I。引言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方法。20世纪20年代,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需要,缓解各国仲裁立法的冲突,国际社会开始统一国际仲裁立法。目前,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仲裁在解决各种社会纠纷、协调社会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现代意义上的仲裁制度是在借鉴国内仲裁制度和国外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涉外仲裁由中国最大的民间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于1956年和1959年分别成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和运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规则《仲裁法》共八章八十条,全文约一万字,明确规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
    2023-05-07
    199人看过
  • 中国仲裁员制度之演进
    至少在1912年,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中国得以确立。但当时所谓的商事公断处只是一种调解机构,加上中国在1949年之前一直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在此之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的仲裁员制度。1949年以后,中国仲裁制度是区分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情况而确立的,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的先导。受前苏联仲裁制度的影响,关于涉外仲裁,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4年5月6日举行的第215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依据该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6年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同年4月2日,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前身)成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本国外贸、商业、工业、农业、运输、保险及法律方面聘请了21位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这些委员同时也是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首批全部仲裁
    2023-06-06
    262人看过
  •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特点
    中国撤销制度的特点是:(1)中国法院只能撤销自己的仲裁裁决;(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胜诉方和败诉方都可以行使的权利;(3)在决定撤销仲裁裁决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认为仲裁庭可以重新裁决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四)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不得上诉、上诉,检察院不得抗诉。(5)执行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裁定撤销: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的;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2023-05-07
    364人看过
  • 对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议
    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我国1999年民法典将缔约过失责任予以明确规范,标志着在我国正式建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在健全和完善债法体系方面可谓一大进步,但同时这种尝试还存在一些瑕疵如过于抽象,过于宽泛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立法中可围绕以下方面加以完善:一、企业信用评级的主要障碍(一)企业信用评级尚未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目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原有计划经济的观念和旧的习惯依然存在,有的还根深蒂固,一些人还停留于过去国家财政统配资金,不拿白不拿,甚至“赖债”、“逃债”得益的陈腐观念中。信用评级又起步较晚,近两三年来在部分省市开始,也还是处于“点”的状况。目前企业,也包括政府对信用评级不了解,或知之甚少,或存有种种偏见,尚处于十分艰难的推动阶段。(二)法律依据不足。企业信用评级国际行业管理与业务规则基本空白,法律责任条款也不完善
    2023-03-14
    202人看过
  • 如何构建好医疗仲裁制度呢
    建立仲裁机构医疗纠纷,尽管也是以赔偿为目的,但它属于侵犯人身权的范围,而《仲裁法》的受案范围并不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纠纷不在此列,因此,需构建特别的仲裁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国家、省、县、乡卫生行政部门可不必建立。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是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一、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几种处理方式存在的不足:(1)自行和解。和解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容易使对抗不仅在形式上、行为上,而且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消除。和解协议往往更容易得到当
    2023-03-02
    345人看过
换一批
#辞退解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裁员
    词条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词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对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生产不饱和、富余员工较多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更多>

    #裁员
    相关咨询
    • 如何构建医疗仲裁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4
      1、需构建特别的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委员会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2、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3、医疗仲裁程
    • 怎样构建医疗仲裁制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2
      1、需构建特别的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委员会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2、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3、医疗仲裁程
    • 能怎么构建医疗仲裁制度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22
      1、需构建特别的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委员会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2、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3、医疗仲裁程
    • 如何构建好医疗仲裁制度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3
      1、需构建特别的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委员会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2、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3、医疗仲裁程
    • 该怎么构建医疗仲裁制度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2
      1、需构建特别的机构,即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其可以比照委员会模式建立,分别设立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之下,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实行一裁制。2、仲裁员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招聘,凡具有医学、法学知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可以作为仲裁员。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吸纳卫生行政人员、法学家、律师、医学专家、社会人员作为兼职仲裁员。每次进行仲裁活动时,可随机予以抽选,以示公正。3、医疗仲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