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22:42:31 264 人看过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虽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该原则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进行无因管理的情形。第三人虽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但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事务进行

管理或服务的该第三人为此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及所受的损害为共益债权,由债务人的财产中随时支付。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本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害的,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因债务人财产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两种情况,如债务人企业的厂房倒塌造成的损害等。

与破产费用的关系

两种费用的联系在于:都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管理债务人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都是以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支付的。

两种费用的区别:破产费用是消极产生的,而共益债务是积极产生的,例如为了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而履行合同等就属于共益债务的。两者的产生原因不同的:破产费用除破产案件受理费用外,主要是由于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行为所引起的;而共益债务是以债务人财产为主要发生原因,例如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得利所引起的债务,这就是来源于破产财产的。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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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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