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实施对本省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实施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后处理工作。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理程序
㈠制定计划
1、根据我省经济特点,对重要产品制定《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受检产品目录》。《受检产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2、承办人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情况,重点选择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初拟受检产品目录,初步选定各类产品的承检单位。
3、召开处务会,由承办人介绍初拟计划情况,并由处长在计划上签具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下达。
㈡组织实施计划
1、省局每季度下达1次定期监督检验任务。
2、有关承检机构接到省局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应当在5天之内提出检验细则、产品抽查方案等,上报省局。
3、承办人对承检机构提交的检验细则和产品抽查方案进行审查后,报处领导审定。
4、承办人负责草拟省定检通知,经处领导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发设区市局及有关承检单位。
5、召开由处领导、承办人和有关质检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省定检预备会议,研究有关注意事项,提出工作要求,同时各承检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召开相应的检验工作预备会议,明确检验任务。
6、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持省局有关文件和抽样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到有关企业抽取样品,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
7、拒绝抽样的,应在抽样单上如实记录,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证实后,其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8、承检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机构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及时以挂号方式寄送受检企业,并做好时间记录。
9、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复检,并提供有关说明材料,省局视情节决定是否安排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10、承办人收到企业复检申请后,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申请书上加具审查意见并报处长审批后,方可安排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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