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政府大范围征地强制拆迁被判违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9:22:13 69 人看过

浙江余姚农民朱利峰家自建了一些房屋,被政府组织人员强拆了。他与政府及职能部门打起了官司,官司最终打赢了:法院认定政府无权组织强拆,终审判决余姚市政府败诉,此案被国内法学界称为里程碑式的判决。

浙江省余姚市政府大规模的常规拆迁中,像国内大多地方政府组织强拆一样,几乎没有遇到什么难以克服的麻烦。但这

次他们遇到了一个给他们制造麻烦的人,而且,政府及有关部门最终在他面前败下阵来——宁波市中级法院认定政府组织强制性拆房违法。此案也开创了全国先河。

这个给当地政府制造麻烦的人叫朱利峰,是余姚市兰江街道西郊村农民,今年40岁。1月18日,在此案已被炒得沸沸扬扬时,朱利峰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我虽然是个农民,但我是守法的,这近一年半里,我和母亲一直在依法维权。

政府组织几百人强行拆除

朱利峰家位于余姚市西石山南路,他家两侧如今还残留着被政府强拆后留下的废墟。家里的正堂墙上贴着许多剪裁报,都是有关他打赢官司的报道及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等。

朱利峰家是1995年建的二层楼,约376平方米。朱利峰一家三口和母亲陈雅仙一起居住。

在这些年城市的迅速扩张中,建房时他家只剩下一点口粮田维持生存。

1997年夏,母亲陈雅仙患了直肠癌,住院花了10多万元,手术后定期化疗,巨大的医疗费用一下掏空了朱家家底。

为了给母亲治病,我们就利用自己家房屋前后的一点口粮田建了200平方米的平房,用来出租挣些钱补贴家用。朱利峰这样解释自己的行为,当初建房是没有经过审批,但我们这里农村都这样建房。

朱利峰所建的房子6间共200平方米平房,他除将这6间房出租开店外,还将自家一楼3间房作为门店经营,并取得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租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

1999年11月,余姚市城建委认定朱利峰自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做出了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我们以为政府已经处罚过了,房子也就合法了。朱利峰说。他继续将这6间自认为已经合法了的房屋出租营业。

2005年夏事情发生了变化。这一年,余姚市政府规划建设兰墅大桥和兰墅公园,决定大范围征用土地,朱利峰家被列入拆迁范围,并答应给予补偿。

朱利峰难以接受政府的补偿条件:我们是商住用房,政府却按农村住房的标准来补偿。我们家这个地段商业用房已卖到每平方米1.6万元,政府补偿每平方米却是2110元,其中300元还是提前搬迁的奖金,我们当然不能接受。

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对朱利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朱利峰自建的200平方米房子是违法建筑,责令在8月5前拆除。

朱利峰没有理睬,他认为自家搭建的房子在1999年就已经处罚过了,如果还要处罚,岂不是重复处罚?

一周后,余姚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工作人员等数百人来到朱利峰家门前,用铲车将朱利峰家搭建的6间房推平。

这天的强拆不仅是朱利峰一家,据当地媒体报道,这一天,强拆战绩显著,共强拆近千平方米。

望着自家被强拆后的一片狼藉,本来病已有所好转的陈雅仙再次病倒。朱利峰气得发抖:我是被处罚过的,一事不能两罚,我还是懂点法的,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

朱利峰决定打官司讨公道,他委托宁波市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专打行政官司的律师袁裕来代理他的案子。

浙江省国土厅查处非法征地

2005年8月10日,朱利峰首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8月2日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朱利峰认为,该被处罚的房屋已经在1999年由余姚市城建委处罚过,因而是合法建筑,只是应补办手续,没有责令其补办手续是余姚市城建委的过错。

由于余姚市规划局不让朱利峰和律师去查,陈雅仙和袁裕来起诉余姚市规划局和建设局,要求两局履行查阅、复制档案行政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余姚市建设局称该档案材料在余姚市城管办。陈雅仙发现,余姚市城管办拿出档案材料是20多个案件订在一起的,且内容已有变动,又没有现场勘察照片。

余姚市法院认为,档案已经拿到了,诉讼目的也达到了,至于档案材料不足则是另一法律关系,判决驳回陈雅仙和袁裕来的起诉。陈、袁上诉后败诉。

于是陈雅仙又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档案,但被法院驳回。

让陈雅仙母子更困惑的是,在这期间,起诉余姚市规划局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官司,一审和二审均败诉。法院的理由是,1999年余姚市城建委的处罚决定没有载明具体的房屋位置及面积,朱利峰没有证据证明1999年的处罚包括了2005年8月2日余姚市规划局处罚所涉的200平方米的房屋。

我们1999年被处罚时就是因为违章搭建房屋,2005年的处罚还是同一件事,难道我们还有其他建筑?朱利峰哭笑不得。

房屋被强拆时,朱利峰只知道政府要建兰墅公园,打官司过程中,看到行政机关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朱利峰越发吃惊了。

朱利峰家房屋被拆是在2005年7月,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2004年1月20日至6月30日。拆迁人是余姚市水利局。

余姚市政府是先拆迁后批地,前后竟相差两年。这个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陈雅仙又把余姚市国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余姚市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之后,宁波市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定。

按照浙江省政府的审批,批准征用(征收)土地约36亩,而兰墅园建设用地达70多亩,其中30多亩显然是没有经过审批的。

2005年12月15日,陈雅仙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举报这些情况,但没有结果。陈雅仙又向浙江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浙江省政府的督促下,浙江省国土厅决定立案调查。陈雅仙遂撤回了行政复议。

然而过了3个月,浙江省国土厅仍未做出处理决定,陈雅仙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12月11日,浙江省国土厅做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余姚市水利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由余姚市政府对退还的土地做出处理;罚款3.46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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