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4:33:58 22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的程序,作暂行规定。

一、立案审查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参见赔偿第12、21条)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根据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参见赔偿第21条)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二)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参见赔偿第15、16、31条)

第四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通知赔偿请求人予以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五条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六条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在依法作出决定之前,赔偿请求人申请撤回赔偿申请的,应当准许。

二、案件审理

第七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委员会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

第十条赔偿委员会对赔偿请求人和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经审查,赔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写出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报请赔偿委员会主任提交赔偿委员会审理。

第十二条赔偿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

(二)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

(四)申请的赔偿案件确认情况、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情况以及复议机关的复议情况;

(五)承办人审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六)处理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不公开进行。(参见刑第11、152条)

第十四条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意见。(参见赔偿第23条)

第十五条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参见法组第11条)

第十六条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决定或者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数额适当的,应当决定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适用法律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依法作出决定;赔偿方式、赔偿数额不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决定;

(三)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应当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四)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事项属于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或者已超过法定时效的,应当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的决定,应当制作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与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发,加盖人民法院院印。

第二十条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参见赔偿第21、22条)

三、执行

第二十一条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参见赔偿第23条)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应当根据决定事项,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委员会如发现原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必须改变原决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理,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赔偿申请,可以委托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为代理人。(参见赔偿第12条)

第二十五条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的审判组织。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的,审理赔偿案件可参照本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0日 16: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审判委员会相关文章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规定有哪些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第三条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
    2023-04-13
    10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是什么
    一、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三、二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四、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赔偿案件。五、再审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六、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七、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八、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伤、致死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九、刑事违法查封
    2023-04-13
    2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解读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减刑、假释裁定书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规
    2023-04-22
    18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已失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七十六条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023-04-21
    497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通过《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若在借贷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就不得再主张偿还利息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否则超出部分约定无效。年利率在24%以内的,法院支持依据约定利率偿还利息。一、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利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也就是得到法律保护、认可的利息率。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书写借条讨价还价可以吗书写借条讨价还价可以,具体可以协商以下的内容:(一)借款利息借条
    2023-03-06
    2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贿的规定是行贿具体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1、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
    2023-04-13
    362人看过
换一批
#审判阶段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审判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的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12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9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还有效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31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规定中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有何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9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