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本单位的国家秘密事项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5 14: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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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目录定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密级应当严格按照目录的规定确定,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二)保密期限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从其规定。(三)知悉范围应当依据目录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国家秘密知晓范围基本原则
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原则包括: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国家保密局令》
第八条目录作为规定的附件,名称为“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应当以表格形式列明国家秘密具体事项及其密级、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产生层级、知悉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目录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为确定的密级。除解密时间和解密条件外,目录规定的保密期限应当为最长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层级能够明确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机关、单位或者具体岗位的,目录应当作出列举。对专业性强、弹性较大的条目或者名词,目录应当以备注形式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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