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六)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08:31:31 361 人看过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涉及事项,依照《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指工作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3日 06: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仲裁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是什么?
    1、为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范。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3、北京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均应执行本规范。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一次裁决制度。5、申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申诉书副本。6、对申诉人的申诉,应审查下列内容:(一)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依法可以提起申诉;(二)申诉人与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被诉人是否明确,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三)申诉书是否符合要求;(四)申诉是否在申诉
    2023-03-28
    350人看过
  • 人社部出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全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网站今日发布《组织规则》全文,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项规定对仲裁员公平、公正处理争议案件,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规则》具体细化了仲裁监督的有关规定,包括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活动的具体环节、方式,仲裁员的行为限制以及法律责任等。通过制定《组织规则》规范整合后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仲裁资源,方便当事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
    2023-06-06
    119人看过
  •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劳社仲[2009]1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规则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相同
    一、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第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作为确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辖的根据。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所确立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具有的特殊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地址相对固定,且劳动争议条件仲裁法第21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当。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管辖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却无权管辖劳动争议案件,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极为不利。第二,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组织设置不统一,与法院的设置也不同,有许多市辖区尚未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甚至在某些直辖市只有
    2023-06-06
    20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
    【法规分类号】A166021199801【标题】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日期】1998/05/10【实施日期】1998/05/10【内容分类】仲裁【文号】京仲委字(1998)4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办案质量,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地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三条北京市各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书记员均应执行本规范。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2023-06-09
    136人看过
  • 人社部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注:人社部网站2010年1月27日发布),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人社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答记者问。一、为什么要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答:制定《组织规则》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和原人事部的相关规定已不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的授权,我们起草了《组织规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进行重新设置和规定。二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大部制机构改革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整合为一体。考虑到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整合的需要,我们在机构设置、组成、职能和各项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
    2023-08-12
    158人看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多久结束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多久结束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结束的时间规定如下(1)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二、劳动仲裁庭调查程序仲裁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仲裁庭调查的程序是:(1)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提供证据工说明理由;(2)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仲裁申请书;(3)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4)第三人陈述或答辩;(5)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6)
    2023-06-16
    332人看过
  •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
    一、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前置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二、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
    2023-06-21
    264人看过
  • 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小常识
    与劳动争议不同的受理范围:1、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办理条件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需资料1、仲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档);2、身份证复印件;3、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同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4、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信息资料。5、证据复印件应当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办理程序1、到局办公室购买劳动合同(一式叁份)和劳动合同登记册及花名册;2、送交仲裁科进行鉴证:原已注册的用人单位只要交花名册和劳动合同进行
    2023-06-09
    159人看过
  • 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
    何女士咨询:我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了10余年,属于事业编制。近几年,单位常常要求我加班,又不发放加班工资。我认为单位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是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请问我的问题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吗?我该怎么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何女士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何女士反映的问题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属于人事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若何女士认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2023-06-09
    201人看过
  •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什么原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一、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相同之处:1.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在送达完成后,证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已从仲裁的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标志着双方当事人的劳动人事争议已经经过仲裁程序。2.在仲裁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生效之后,双方当事人若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二者的不同之处:1.二者生效的时间
    2023-06-19
    178人看过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释:第十八条【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的规定。(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1.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不同于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的制定。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是指民商事仲裁进行的具体程序及此程序中相应的仲裁法律关系的规则。民商事仲裁的仲裁规则可以由仲裁机构制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拟定。但是,仲裁规则不得违反法律中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民商事仲裁机构都备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并在规则中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本仲裁机构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本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有少数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另外选定仲裁规则。
    2023-06-06
    387人看过
  •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有哪些,劳动争议如何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下列劳动争议可以进行劳动仲裁:(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纠纷;(3)关于除名、辞退、辞职和辞职的争议;(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多久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内裁决,最长不超过六十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下达后15日内,双方不服,可以上诉至当地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2023-08-09
    242人看过
  • 劳动争议仲裁和调解的区别,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仲裁庭应在开庭前四天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
    2023-02-24
    425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专门性的人事仲裁机构居中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 更多>

    #人事争议仲裁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什么不同?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0-02
      一个是法律规定,一个是办案规则,前者具体约定哪些在受理范围内,后者具体约定仲裁时具体操作办法
    • 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吗,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4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有区别,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是一回是,都是指劳动关系里的人事争议仲裁。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 1,受理案件范围不同: (1)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1997年8月8日人事部发布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
    • 仲裁,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8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程序:1.申请与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2.仲裁前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3.调解。4.开庭与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准则新规是怎样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8
      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 2022年劳动争议仲裁办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24
      先仲裁才能起诉的劳动争议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