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商品住宅维修,在平时使用时可能由第三方代为执行保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法律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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