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因为欺诈而签订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被撤销的合同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被撤销时起无效合同一旦被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可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当债权转股权合同被撤销后,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订立该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仍然合法有效地存在,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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