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家属有过失医院就不用担责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1:23:57 394 人看过

并不是患者家属有过失,医院就不用担责了。发生医疗事故后,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医院有过错的就需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具体分为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在不同的事故责任下,医院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拔牙丧命患者家属状告北京口腔医院

拔颗牙也会送命河北高碑店市下岗工人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这不可思议的一幕竟然发生在51岁妻子张某身上,而且是在北京的一所三甲医院。

今年4月5日,记者在高碑店王某家采访时看到,王家的很多家具上都有一层尘土。王某告诉记者,他已有几个月没回自己家了,一看到房子里的东西就会想起妻子,心里就堵得慌。

2009年12月,张某在某三甲医院做完右下颔骨囊肿刮治术+右下牙拔除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后仅一天,死在了医院的抢救室里。

一颗牙齿引发的死亡

王某告诉记者,去年11月,妻子右下后牙痛,长时间流脓。当地医院的医生在察看病情后,认为应该施行手术,并建议转到北京口腔医院治疗。

2009年12月3日,带着当地开具的转院证明,王某一行慕名来到了北京口腔医院并挂了潘姓主任医师的专家号。针对张某的病情,潘主任建议住院施行右下颔骨囊肿刮治术+右下牙拔除手术。12月7日,王某早早地来到医院为妻子办理了住院手续。当天下午,遵照医嘱,他带妻子来到一墙之隔的北京某医院,做了术前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张某一切正常,第二天完全可以手术。

2009年12月8日10时,张某被推进了手术室。由于是个拔牙的小手术,我也不是特别在意。因为路上堵车,当天我赶到医院时,已经10点多了,手术也已经开始了。王某的女婿说,医院让他在术前麻醉签字书上签字时,岳母已经在手术台上了。同时,医院的手术同意书也未征询过患者家属的意见,只是让患者本人在上面签字。

手术也确实顺利,当天11时30分,医生告诉患者家属,张某在全麻下进行的颔骨囊肿刮治术+右下牙拔除术和右眉弓色素痣切除术非常成功,现已送往麻醉复苏室,家属要24小时后才能探视。

2009年12月9日8点多,王某一家获准可以探视病人。当时没发现什么异常,妈妈也只是感觉有些渴和饿,并没说有什么不舒服的地方。女儿王XX说,见到妈妈后,她悬着的心慢慢放下了。

让王XX一家没想到的是,看似手术顺利的张某竟然会在之后的几个小时遭遇横祸。

王XX说,9日9时,医院开始给妈妈输液,一直持续到当天14时左右。在这期间,妈妈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胸闷,双腿针扎似的疼痛。但是医护人员均未采取措施。14时20分,妈妈起床上厕所,突然晕倒在厕所。

相关抢救记录清晰地记下了张某的最后几小时。14时20分,于卫生间内采取开放气道、吸氧等措施、14时25分,将患者抬至病床平卧、心电监护、吸氧,开放静脉通道、14时30分,通知院内相关部门协助抢救,下病危通知书、14时32分,请某医院心内及呼吸科会诊、15时05分,某医院心内科医生赶到、15时50分,某医院会诊医师建议向患者家属宣布患者死亡、16时42分,宣布患者死亡。

死讯仍瞒着姥姥

2010年4月2日,按照当地上新坟要提前几天的风俗,王某一家来到张某坟前祭扫。而这一切,张某的母亲并不知情。我姥姥70多岁了,还有心脏病,所以一直不敢告诉她,怕老人家接受不了这个事实。王XX说。

王XX告诉记者,妈妈去世后,奶奶每每想起时就哭,几次伤心得住院。考虑到奶奶的身体,父亲于是把奶奶送到了远在黑龙江省的叔叔家,并且骗姥姥说,妈妈和奶奶一起过去的,现在在黑龙江,那边打电话不方便。

记者了解到,王某夫妇都是下岗工人,目前属于低保户。本来今年张某就可以领到退休金了,夫妇俩准备给女儿带孩子。但没想到外孙才出生不到一个月,张某就去世了。张某走后,王某也天天吃不下饭,整个人消瘦得厉害。担心父亲的身体再垮了,王XX把父亲接到了自己家,辞了工作,专门在家照顾孩子,陪伴父亲。

病人不舒服为什么不及时检查

那么,张某为什么在手术后会意外死亡呢

北京大学病理系进行尸体解剖证实,患者因双侧肺动脉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尸检报告认为,可能由于术后血液凝固性增高,血流缓慢等因素导致下肢深静脉或盆腔静脉血栓形成,血栓脱落后造成肺动脉分支血栓栓塞。

针对肺血栓栓塞症,王某认为,医院未尽告知及制定预防方案的义务。同时,王某一家还对以下几点提出质疑。

其一,张某做的仅为3个小手术,局部麻醉并使用普通的静脉针输液即可,没必要做全身麻醉,也不需要3处留置导管并做骨静脉穿刺。患者家属认为,留置导管和骨静脉穿刺损伤了大静脉,全身麻醉使得患者长时间躺卧,这些都易诱发血栓。而且,骨静脉穿刺没有家属签字,医院对手术风险也未完全告知。

其二,病人在输液过程中出现腿痛症状,曾多次向医护人员反映,但医院未及时采取措施,做相应的检查。病人不舒服为什么不及时检查王某气愤地说。

其三,医院在患者晕倒后,仅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和开放静脉通道处理,未对患者进行肾静脉血栓、肺血栓栓塞症有关的任何检查、诊断、鉴别诊断,更未给予患者任何与此有关的抢救。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抢救患者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医院在错误地抢救了40多分钟后,才请来一墙之隔的某医院心内科专家参与会诊抢救,延误了抢救时机。

王某认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谨遵医嘱,没有任何行为过错。医院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也给其至爱的亲人留下了永远的伤痛。

据了解,静脉血栓已成为仅次于缺血性心脏病和脑卒中而排名第三的心血管疾病。由于起病太急,早期没有明显症状,静脉血栓常被忽视,被称为住院病人无形的杀手。外科手术是静脉血栓发生的最大危险因素之一,它可造成肺动脉栓塞而致死。如果发病后30分钟内不能采取对症措施进行救治,死亡率极高。事件发生后,医院负责人3天后才答应和我们见面,且坚称患者是正常死亡,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王某回忆说。让王某不解的是,妻子只不过是做了一个小小的牙科手术,意外死亡难道还是自己的错

针对患者家属的质疑,记者4月8日致电北京口腔医院院长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并让记者向负责医患关系的门诊办公室询问。门诊办公室则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授权,不方便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再次致电院办,对方称应该联系医院党办。4月9日,党办人士称,有关情况可以向医务处询问。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医务处未果。

记者获悉,由于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分歧,王某一家已将北京口腔医院诉至北京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医疗损害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8086元(包括交通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待鉴定后计算提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1日 07: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患者出现并发症医院要担责吗?
    医疗侵权判断非常专业,一般患者以不良后果为判断标准,认为医疗机构没有治好病,反而加重了,或者死亡的后果就是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期望值一般较高。患者往往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是否侵权的预判能力明显不高,这也给医疗纠纷处理留下了很大争议空间和处理的难度。据统计,医疗诉讼患方的败诉率在30%以上,是否要提起诉讼?患方往往很纠结。医疗机构常常以患者的损害属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往往以并发症作为免责的答辩理由。并发症是否当然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以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1、医疗机构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则说明其没有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2、医疗机构是否已经将可能发生并发
    2023-06-08
    492人看过
  • 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吗
    医保卡惊人用途你知道吗?沈阳医保局澄清误传近日,名为《医保卡的惊人用途》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里疯传。医保卡是否真如网传的那样有那么多惊人的用途?关于医保卡的若干说法都是真的吗?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花完了患者就得出院?解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这里所说的“医保给医院的费用有额度限制”是指“人均定额结算费用”,简称“人均定额”。它是医保经办部门对定点医院的管理手段,是医保与医院之间结算的依据。目前沈阳市根据定点医院等级确定各医院住院患者人均单次结算医疗费用,这是个平均费用值,有的小病花不了,有的大病会超出,但总体上是平衡的。人均定额与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给参保患者的医疗费。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是以病已治愈或好转为出院依据,而不是以医疗费用达到定额结算标准为依据。凡是劝患者出院或强制办理出院手续的,均属严重违规行为。看门诊用完卡内余额后,如自费金额超过1200元,超出部分是可以
    2023-05-04
    334人看过
  • 抑郁症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应该担责吗
    女子因抑郁症坠亡,其家属诉医院索赔21万元。死者是常年在佛山打工的老朱的妻子。她因患严重抑郁症,于2月29日喝下老鼠药被送往南海区某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安排住院洗胃,她的病情得以控制。在妻子住院后,老朱与哥哥轮流到医院看护。3月2日凌晨,老朱回家取衣服,哥哥在病床边打盹时,老朱妻子自行走出病房,后坠落在医院二楼平台处,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但具体原因无法判断。老朱及其家人认为,医生明知他的妻子喝老鼠药自杀,有严重的自杀倾向,却没有做出任何医嘱或特别护理注意,甚至将她安排在高楼层病房内。一定程度上而言,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缺失导致了妻子的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承担妻子死亡的30%赔偿责任,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友入院知情告知书》和《防跌倒、坠床告知书》,院方已明确告知并要求家属提供24小时能胜任陪护工作的专
    2023-06-13
    411人看过
  • 患者住院变身亡医院担责五成
    医院对当事人的医疗行为存有过失,其过失与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方自身因素,对患者的死亡各承担相同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文。因为医院没有及时对病房进行巡视,并未尽到护理职责,结果导致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病变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死亡日前,日照市东港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二十二万余元。据了解,前不久家住日照的李某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病、肺部感染等疾病,随即在医院住院治疗,但在治疗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医院的过错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医方在李某入院后给其口服补达秀、二甲双胍缓释片,存在用药和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失;没有证据证实医方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对李某及时巡视,及时发现李某死亡前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抢救,从
    2023-06-05
    276人看过
  • 医院患者自杀医院有责任么?
    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义务的,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24-05-01
    439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摔伤,责任归属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对患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患者在院内摔伤,医院未尽到风险提示或抢救等义务,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牌,未及时救治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顾客摔伤谁负责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
    2023-07-06
    341人看过
  •  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延误治疗,患者寻求赔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受到损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过错而受到的损害。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延误病人最佳治疗时间给病人造成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责任】诊疗不及时,患者有权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的诊疗水平和护理职责,并对患者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
    2023-08-22
    77人看过
  • 医疗误诊致患者损失扩大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院网讯4月14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0元。2005年7月14日,原告吴某因左侧阴囊肿大伴疼痛到被告河南省夏邑县人民医院处就诊,经医务人员诊断为化脓性睾丸炎,原告吴某入住该院泌尿科治疗。同年7月20日,被告对原告吴某实施左侧睾丸切除术,原告于2005年7月26日出院。2006年初,原告吴某发现手术切口有硬块,遂到被告处诊断,医务人员诊断后,告诉原告过了热天就会痊愈。2006年8月25日,原告吴某再次到被告处检查时,被告诊断为发现重度校异质细胞。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到北京解放军总医院就诊,诊断为回前疑精原细胞瘤。建议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为此原告的亲属到被告处提取切除的睾丸标本,经检查原告患的是左侧睾丸内窦癌。原告在中国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三次,花费医疗费66159.74元。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2023-06-05
    91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走失是谁的责任
    一、患者在医院走失是谁的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与医疗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走失的,如果医疗机构尽了应尽义务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责任,医疗有过错的,共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
    2023-06-07
    326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去世医院不退钱报警有用吗?
    患者在医院去世医院不退钱报警无用,医疗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一、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怎么起诉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中华
    2023-06-22
    361人看过
  • 患者在医院跌倒医院有没有责任
    要看滑倒的原因,医院有义务保障地面、环境的安全通行状态,存在不合理的瑕疵致使行人摔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并非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发生的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只有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才属于医疗损害,否则则属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一股人身损害。一、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费用损害赔偿责任吗?如果医院有过错,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误诊归医院哪个部门管误诊一般是归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而言,误诊属于医学过失,并且要注意的是其赔偿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误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2023-02-27
    325人看过
  • 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出现医疗事故是否应担责
    医生代患者家属签字出现医疗事故是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手术必须要经过患者的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一、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2023-03-01
    266人看过
  • 延误救治患者医院有责任吗
    一、延误救治患者医院有责任吗面对患者病情的延误,医院确实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服务机构,其治疗行为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2.当医院因疏忽、过失或违反医疗规范等原因导致患者最佳治疗时间被延误,进而造成患者损害时,医院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这种责任的认定,主要基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是否遵循了医疗行业的专业标准。二、医院延误救治担责的认定依据医院延误救治担责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医疗行业的专业标准以及具体的医疗行为事实。具体而言,这些依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它们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依据。2.医疗行业的专业标准:即“医疗水准”,它是判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标准。医方在从事诊疗护理行为时,应具有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
    2024-08-14
    203人看过
  • 医院有过错患者获赔偿
    家住我市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疼痛,来到丰润区某医院就医,手术过后,一直未见好转。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纠纷案,宋先生拿到了医疗费等55240.27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介绍,2005年5月30日,丰润区的宋先生因左下肢肿痛到市内一家医院做了超声波检查。次日,宋先生拿着检查结果来到了丰润区某医院就医。6月2日,该医院为宋先生实施了大隐静脉高位结扎术,6月12日,伤口拆线后宋先生出院。此后宋先生感觉腿部症状较术前加重,经村医输液治疗不见好转,于是于7月16日又入住该院治疗,7月19日出院。出院后因腿部症状仍未消失,他又分别就诊于其他数家医院。几经辗转后,宋先生认为该医院的治疗行为有过错,遂于2006年6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诉讼过程中,根据宋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医疗过错司
    2023-06-05
    315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医疗过失患者需要承担医疗费用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3
      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不需要承担医疗费用,但原来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患者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
    • 伤者家属有过失医院出现问题可以免责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7-02
      不是。每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具体分为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在不同的事故责任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 家属过失医院要负责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12-24
      不是。每当发生了医疗事故后,都会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的问题存在,那么就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的责任具体分为了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在不同的事故责任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 患者过失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5-09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患者家属在卫生间返回途中摔伤,医院有责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这要看摔伤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因为地上湿滑,那么院方肯定是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