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00:18 432 人看过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居住问题,政府修建了专门的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其供应对象为集体土地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与普通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最大的特点在于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即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才有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并且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通常为五年)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虽然拆迁安置房交易受到限制,但在实际生活当中,由于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通常存在着较大的差价,因而在民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市场,甚至出现了批量收购此类房屋然后再转卖牟利的黄牛。虽然买卖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款项及房屋交接手续,五年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做法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行为;但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的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

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在最终过户之前,可能已经被买卖了十几次。拆迁安置房的买方是无法从买卖合同中获得充足的保障的。房屋的归属最终取决于过户情况:谁最终取得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证,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至于其是否是第一个买方则在所不问。许多拆迁安置房的买方认为,买卖合同已经签了、房款已经付了、房子也已经装修过了,就算卖方违约,还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去不成?可事实上,完成过户手续的买方将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有权要求原来的购房者搬出拆迁安置房屋。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

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一方面,拆迁补偿款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变形物,而不属于孳息。变形物通常是以原物的灭失为其产生的前提;而孳息的产生通常并不依赖于原物的灭失,相反,通常其是在原物存在的情形下产生的。拆迁补偿款不能适用孳息所有权随交付变动的规则。另一方面,拆迁补偿款是卖方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并非没有合法的依据,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

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在一起案件当中,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认为卖给买房人的价格太低了。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继而卷入到卖房人的家务当中。最终,买房人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但却又面临新的难题。卖房人有多个继承人,有的已经赴海外定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得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送达,就很难预测了,而诉讼也将因此被拖延下去,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仅看到其相对低廉的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笔者认为,购买拆迁安置房并非明智之举,因为要顺利完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过长,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是任何人都难以预见和避免的。买方所获得的只是有限的差价,而其可能损失的却是整个房屋。

二手房交易风险的情形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风险的情形有很多。在二手房交易的不同环节和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风险类型。那么,二手房交易风险的情形有哪些?实践中,怎么避免二手房交易风险?二手房交易风险对于二手房交易的不利影响有哪些?

二手房交易风险:

1、确保房源可出售性和真实性,从源头上保障求购方的交易安全。

风险提示:求购方在交易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原件,避免“假房东”诈骗。

2、专业的估价及合理的挂牌价,可以缩短成交周期。

风险提示:挂牌价过高,信息冷藏无人问津,交易周期拉长。

3、出售方与居间方(中介方)的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居间方以此协议为出售房源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及媒体广告投放。

风险提示:防止不法中介所拟定的“独家委托”、“限时委托”陷阱,看清委托期限及委托条件。

4、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从源头上保障出售方的交易安全。

风险提示:警惕不法分子以看房的名义上门实施盗窃和抢劫等犯罪行为。

5、经纪人明确求购方真实的购房预算及购房条件,有针对性的寻找匹配房源。

风险提示:购房目标不明确,经纪人匹配的房源命中率降低,反复看房所造成的时间精力浪费。

6、求购方与居间方(中介方)的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居间方以此协议为求购方寻求所需房源并带领其看房。

风险提示:居间方可凭此协议和看房确认书追究不诚信的“跳中介”行为,赔偿金额为居间协议上的约定金额或房价款的1%。

7、根据价格、面积、房型、楼层、地段、周边等因素对出售方及求购方的信息进行优化的搭配。

风险提示:对经纪人推荐的超低价、一次性付款、房东全权委托、法院拍卖等“问题房”一定要特别当心。

8、求购方对经纪人匹配吻合的房源进行实地查看。

风险提示:警惕不法分子以房东的名义在看房的过程中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求购方如为女性,尽量避免单独前往。

9、求购方对所看的房源满意而提出的购房请求所支付的诚意金,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家电家具的赠送或折价、维修基金及其它费用的结算等尚未达成一致的条款而签订的协议。

风险提示:此意向条款如出售方不同意,则意向金无息退还给求购方;如出售方同意签收,则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定金罚则生效。此时如求购方反悔不再以此条件购买,出售方没收其交付的定金。

10、出售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家电家具的赠送或折价、维修基金及其它费用的条款上同意了求购方的购房请求而签定的协议。

风险提示:出售方如不同意签收此意向,则意向金无息退还给求购方;如同意签收,则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定金罚则生效。此时出售方反悔不再以此条件出售,应双倍返还定金。

11、求购方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资料初审,避免贷款因明显的因素未能审批在签定完《房地产买卖合同》所造成违约。

风险提示: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违约金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约定支付的定金,签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违约金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一般为房价款的20%。

12、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下来,双方对等的遵守和约束。

风险提示:房屋权属、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标准、违约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相应条款应特别留意。在签约之前建议去交易中心做全面的产权调查,看其有无查封等隐患。

如出售方还未还清贷款,首付款应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用于还贷,

13、买卖双方其中一方或两方均为境外人士时或其它需要公证的情形时买卖合同需要公证。

风险提示:此类买卖合同公证后方为生效。公证费用原则上谁引发谁承担,如双方均为引发方则双方共同分摊。

14、求购方在有贷款需求时申请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风险提示:贷款最高额度以房价款的贷款比列与银行评估价的贷款比列两者间的低值为最高上限。如房价款为100万元,银行评估价为96万元,贷款比列为70%,此时的贷款额应为67.2万元而不是70万元。

15、出售方还清贷款后,去交易中心抵押登记注销后7个工作日内,方能进行权利转移(过户)。

风险提示:抵押注销后应及时去交易中心过户,尽快的收回房款,以免节外生枝,例如实施新的税费政策而导致更多税费支出。

16、求购方向出售方除尾款外支付的第三笔款项。

风险提示:支付余款前要确认出售方的抵押是否注销,否则无法过户。

17、去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缴纳相应税费。

风险提示:收件收据是领取产权证的合法凭据,此时房屋已过户给求购方,但尾款还未收回,风险无疑在出售方,因此收件收据最好交由中介公司或者银行代为保管。

18、自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产证以及抵押凭证他项权利证明,此证交付银行后方能放贷。

风险提示:收件收据保管人代为领取新产证,待购方支付尾款办理好交房手续后交付给求购方,保障出售方顺利回收尾款。

19、求购方拿到属于自己的新产证后进行房屋交割,包括维修基金、水、电、煤、有线电视、宽带、电话的过户和费用结算。

风险提示:房屋内如有户口,应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在具体时间内迁出,并制定违约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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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4日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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