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1小时经济圈是市委汪洋书记率先提出的战略构想。1小时经济圈涵盖了我市23个区县,预计10—15年后,经济圈将新增1000万城镇人,城镇化率达到75%,全市80%以上的GDP在这个城市群中产生。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尚有诸多的问题必须解决。其中,司法环境问题值得高度重视。下面,我们将从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的角度出发,阐述如何为1小时经济圈的打造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问题。其中又重点探讨招商引资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商业贿赂这三方面。
一、切实加大教育力度,从源头上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面对同样的情况,为什么有的人要犯罪而有的人却不会呢?因为违法犯罪问题,归根结底主要是人的素质问题。因此,要努力提高社会成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教育公民奉公守法,特别是教育青少年做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首先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运用灵活多样、喜闻乐见、切合实际的方式,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群众,使他们充分认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增强拥护和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提高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侵袭的能力,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次,要用正确的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优秀的思想文化成果,教育影响人们的感情和理智。教育人们牢固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形成顾全大局,互助友爱,扶贫济困,抵制拜金主义思潮,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以权谋私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良好道德风尚,以有效地减少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的内发因素。再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犯罪频率的高低和数量的多少。因此,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他们做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和长期的艰巨任务。我国的法制正在逐步健全,要使众多的法律得到执行和遵守,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法制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和广大农民。学校要认真上好法制课,要在育人上狠下功夫,建议将法律知识纳入中、小学的课程;宣传、文化、艺术、影视、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建办、政法各家、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要与单位、街道、学校、家庭密切配合,找准自己的位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尽力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失误、偏差对社会治安造成消极影响,切实承担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治安和社会稳定的整体责任。从而起到优化司法环境的作用。
二、建章立制、增添措施,从制度上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综观众多犯罪行为,由于制度缺失、管理混乱、措施不力、防范不够而引发的不在少数。如果制度健全、管理有方、措施有力、防范到位,许多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避免。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增添有力措施,尽早夯实薄弱环节。在招商引资领域,违规出让土地、随意减免税费、胡乱建设园区、自行出台政策、故意贱卖资产、盲目引进项目等现象比比皆是。在商业领域,商业贿赂愈演愈烈,危害越来越严重。其实,这与我们国家以前对此问题的放任不管有极大的关系。商业领域中的回扣现象已成公开的秘密,价格虚高已成公害,然而人们却泰然处之,官方听之任之。时至今日,到了非治不可的时候,大家才下定决心根治它,实在是严重滞后。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人们以为发展经济就必须损害环境,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认为可以先破坏后治理。这些问题,主要是不讲科学发展观造成的。另外,长期以来把破坏生态环境只当作民事损害赔偿,而不认为是犯罪也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据此,我们一定要加强立法,出台制度,使这些领域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相对薄弱的环节下功夫,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三、切实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增强刑罚的威慑功能
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为内容,同时包含着国家对犯罪人的否定评价。所以受到刑罚处罚,必然使犯罪人感受到相当的痛苦。事实确系如此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如果遭受刑罚处罚,犯罪人不是感到痛苦,而是生活上优于社会上普通人的生活,心理上觉得在监狱里比在社会上还好,那就失去刑罚的意义,丧失刑罚的惩罚功能,不仅无助于抑制犯罪,而且会鼓励犯罪。任何刑罚处罚都会使犯罪人因受到严厉制裁和国家的否定评价而感到痛苦。服刑人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这种恶果,就会考虑今后避免再遭受类似的痛苦,从而就会产生抑制重新犯罪的意念。另外,它对其他犯罪能起到警示作用,这就是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因此,要突出有效的威慑作用,必须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尽量做到从快从重、不轻易缓减刑以及假释。
在招商引资领域:对少数腐败分子,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人为地故意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国企破产、职工下岗,继而引发上访,危害社会稳定的,要坚决予以惩处;对一些腐败分子,以牺牲国家利益和本地权益为代价,恣意妄为,什么政策都敢给,什么税费都敢给减免,对外来客商的欲求尽量满足,而根本不问合理与否,也不考虑后果及对价,要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严惩;对以投资为名,弄虚作假的要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对违法征占土地、滥采资源、污染河流、乱排污物、破坏森林、进口洋垃圾、偷猎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一定要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切不可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或者以党纪政纪处罚代替刑罚;更不能以经济发展有功而免除处罚。在处罚单位犯罪时,一定要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惩治商业贿赂方面:首先要贯彻刑法积极介入,有罪必惩的原则。不能因法不责众而放纵任何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其次,受贿财物的具体流向不应影响受贿行为的实质。惩治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立足于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立场,在依法从严要求的原则前提下,适当兼顾例外等特殊情况。因此,应在总体上反对目前比较流行的扣除法,即商业贿赂案件(包括所有的贪污受贿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财物流向,原则上不应对其行为性质及其具体犯罪数额的认定产生影响。三是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增设资格刑;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原则上均应明文规定罚金刑。四是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同时应明确相关的配套执行规定。五是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六是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应更严格。七是刑满释放后限制和监督消费。
文/群言(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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